广西检察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犯罪嫌疑人梁某因酒后开车造成车祸,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梁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6年7月31日中午,梁某在大新县雷平镇三伦村新品屯村公所吃午饭,席间喝了几杯白酒,当日16时许,驾驶一辆红色金城牌二轮摩托车从村公所出发,沿新品屯的乡道往自己家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红色斯达-斯太尔牌货车发生碰撞,梁某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对梁某进行了血液抽检。经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