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非法持有枪支本已构成犯罪,可广西横县两名男子还利用枪支进行报复,结果罪上加罪,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蒙某绍、侯某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被告人蒙某绍、侯某颖都系广西横县横州镇的居民。2016年6月份起,被告人侯某颖非法持有一支改制的射钉枪,后将访枪交给被告人蒙某绍使用。2016年8月份某天,蒙某绍又将该枪交给同村的蒙某荣藏匿。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枪查获。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涉案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2016年7月份,被告人蒙某绍、侯某颖到横县横州镇宋村村委禤村文化活动中心“禤方明店”玩耍时,因琐事与该店店主及其他村民发生矛盾,后二人便产生报复的念头,2016年7月27日凌晨,蒙某绍、侯某颖判定持上述枪支去报复。3时许,侯某颖驾驶摩托车搭蒙某绍持枪去到“禤方明店”门前处,在明知该店内有多人的情况下,蒙某绍仍向店内开了一枪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禤某等人受伤,店门及店内物品损坏的后果。事后,蒙某绍将该枪支交给同村的蒙某荣藏匿。
另查明,侯某颖归案后揭发蒙某绍的共同犯罪事实。此外,蒙某绍已取得被害人禤某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绍、候保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此外,蒙某绍、侯某颖持枪在公共场合向多人开枪射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蒙某绍、侯某颖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