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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三百多万增值发票 两公司法人一公司高管获刑
时间:2017-12-01  作者:李亮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21日讯(通讯员  李亮)不去思考如何提升公司业务,却打起了虚开增值发票的主意,近日,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虚开增值发票罪的案件已被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章某、秦某、周某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9月,身为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因做矿产生意没有进项税票,为使在销售矿产品时能抵扣税款,便与时任钦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周某提出从该矿业有限公司购买进项税票,周某将情况汇报给该公司法人代表章某,章某同意,但要收取票面金额11%的点数,由周某负责此事,公司的财务人员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此后,秦某需购买发票时都找到周某,周某按秦某提出的开票要求制作虚假的《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财务人员负责开票和走账。利用章某实际控制的钦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依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业务,采取资金空转的手段,制造虚假业务资金流向,从20159月至20161月间,共计为秦某实际控制的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开具《广大西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开票金额387万余元,收取开票费43万余元,开票所得的全部收入供章某使用。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发票已经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共计抵扣税款金额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周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被告人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秦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章某、周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虚开增值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一审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处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追缴该公司已抵扣的税款65万余元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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