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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
时间:2013-09-10  作者:陈思君 徐慧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分析报告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陈思 徐慧平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不少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不少地方甚至引发群体上访事件。2012年2月,阳朔县检察院查处了一名贪污新城区建设资金700多万元的新城区建设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新城区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当前阳朔县新城区建设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现象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建议对策,以利于阳朔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表现

  一是虚报征地补偿项目,骗取征地补偿款。实践中,一些村委干部或征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地面种植物赔偿采取多报、虚报的方式,通过多算苗木数量、材积(苗木体积规格),虚报各种树木数量、产量,多报农作物产量、虚报作物品种、多算“土地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等方法,为被征地方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共同骗取征地费用。

  二是利用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时间差”挪用征地补偿款。如一些基层村委干部、工作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征地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挪用所管理的补偿款,利用发放的“时间差”购买基金股份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从中谋利。

  三是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征地村民、村集体、企业等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

  (二)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表现

  拆迁领域涉案人员作案手法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增拆迁面积。一些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多算,通过虚增拆迁建筑面积获取利益。二是高估房屋等次。在对被拆迁物作价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过后建筑物在短时间内即被拆除,评估人员肆意对地上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评估,使拆迁户获得高额补偿,进而从拆迁户收取好处。

  二、征地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淡化

  从全国各地已查办的类似职务犯罪案件来看,部分工作人员受到社会上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依法行政意识不牢,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业务素养。面对金钱的诱惑,对利益的不当贪求,以及原则和亲情、友情等关系的倒置,从而在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关系上发生错位,结果必然会导致犯罪的发生。以上的种种思想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基层工作人员中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之一。

  (二)制度的不健全,操作上的不规范,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工作对大多数地区而言都是无前车可鉴,没有相应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的政府部门为完成任务,赶进度也会放松一些程序审查工作。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的心态,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有的在审批环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程序审查的浅层上,实质审查不到位;有的不坚持审批原则,不按规矩办事,简化程序,随意操作;有的不认真审核资料,不严格把关,甚至滥用职权等。于是一些投机分子则抓住把关不严等漏洞大肆侵吞国家补偿款。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暗箱操作

  操作程序不严谨,监督管理欠缺,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从征地拆迁工作来看,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很大,政府更多的关注是工作成果,而忽略对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导致各种腐败行为应运而生。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使,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从而助长了虚列、重报、虚报、冒领的歪风,犯罪人弄虚作假,肆意大量侵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由于拆迁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而各部门因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如很多拆迁户在拆迁前临时搭建建筑物、增大拆迁面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款现象较为突出,工作人员往往利用这些漏洞与被拆迁户勾结,明知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也予以确权,从中骗取国家补偿款。

  三、对策建议

  如何有效地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围,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预防职务犯罪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走社会化大预防的道路。以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依托,健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行政执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密切协助配合,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建立层次分明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动效应,努力推动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格局的形成和完善。将新城区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中,借助综治体系的力量,推动新城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

  (二)加大警示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筑牢思想防线

  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实际,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行政执法人员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治意识为重点,在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广泛开展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网站、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堂。积极开展新城区建设预防调研、探索新城区预防对策,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教育方式,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使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守法的必要和违法的代价,进而做到“知风险、不冒险,防风险、不走险,化风险、求保险”。通过警示教育活动,使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联系工作机制。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预防工作机构,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书,完善廉政共建联系制度,做到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关预防措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核。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制度等。

  (四)推行公开制度,营造良好风气,实现阳光下的操作和监督

  实行“阳光”操作,建立和完善制约工作机制。将有关的政策标准通过适当的形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通过公开,便于接受监督。一方面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对各工作环节的权力进行分解,如对面积测量、用途调查、金额核算、手续审批、款项发放等工作环节要分人负责,相互制约,严格审核把关。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的监督机制。如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力度,强化对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不良苗头,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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