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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时间:2013-09-25  作者:陈思君 徐慧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乡镇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陈思 徐慧平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之一。2012年阳朔县检察院对2名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嫌受贿的乡镇副科级干部进行立案侦查。通过侦查发现不少乡镇干部在工程建设中存在易涉嫌职务犯罪的现象,本文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特点原因,拟对乡镇干部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易涉嫌的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建议。

  一、犯罪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普遍,以权谋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最为明显,行贿犯罪分子以钱作为获得工程项目的“敲门砖”,而掌握工程决策权的领导干部,则用手中的权换取金钱,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2、行贿受贿数额较大。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承包商将工程造价的5%至10%用于行贿。因此,工程造价越大,行贿受贿数额越大。从本案看,黄某受贿数额达5万多元,数额较大。

  3、作案手段隐蔽性强。行贿受贿犯罪一般是“一对一”的交易,且为现金形式,隐蔽性很强,因双方利益上的一致及利害关系,如果没有行贿或受贿方的口供,很难找到其他证据查实。

  4、贿赂方法、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有借过年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二、建设工程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违法违纪问题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招投标环节违规操作,行贿受贿。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监督人员利用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等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施工单位为达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之目的,腐蚀施工监督管理人员。三是在工程验收中贿赂有关人员,以便把不合格工程验为合格工程或评为优质工程。四是在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有些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通过贿买个别采购人员的非法手段,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达到推销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的目的。五是在工程预决算中利用审核权高套定额,擅自增加项目,从而侵吞建设资金。

  三、犯罪原因分析

  1、制度执行不严格,引发暗箱操作。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制度厉而不严,令行不一,导致人们对制度失去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活动。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并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核。一些地方有关部门为方便操作或能从工程中捞取好处,将大型公有项目进行分割不进行招标,不规范的操作,即是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如从本院今年查处的两件涉嫌工程领域受贿案看,工程项目的上马,并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由政府部门自主选择承包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2、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缺乏监督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承建商为承揽工程,以非法手段参与,已成为工程建筑领域的“潜规则”。从本院查处的乡镇干部李某和黄某在实行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中涉嫌受贿的案件来看,工程项目由谁做,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都由一人说了算,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标,不经过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缺少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权力的过分集中,掌握权力方拥有至高无尚的决策权,导致工程承包方为获得建设项目,不择手段行贿决策者。

  3、建设工程利润高,诱惑大。笔者通过调查走访一些工程承包商,建设工程的利润一般都在10%-30%之间,“回扣”也比较可观,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之下,个别承包商不惜花重金腐蚀有关人员,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

  4、政治思想、法治教育的缺失。市场经济使一部分先富起来,这种差距使一部分人从政治地位的优越感逐步转变为经济地位的失落感,从而滋生了以权谋私的冲动和急于补偿的心理。有人认为社会上一些人贪污、受贿长期得逞,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认为你捞、他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社会性腐败问题的高收益、低风险,助长了一些干部的腐败动机。这种认同心理与自信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从而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四、预防对策

  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及发案原因等来看,要从根本上遏制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还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又要实施预防性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问题。

  1、突出教育先行,构筑自律机制。加强教育,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一要加强“权力观”教育。使领导干部真正懂得权力是人民给的,决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与民争利,自觉把权力当成一种责任、信任和考验,懂得珍惜,学会算好“政治、家庭、经济”三笔帐。二是加强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和侵蚀,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圈,经受住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三是要加强法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特别要增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法纪意识,保证权力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运行。

  2、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科学配置权力。权力的失控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尤为重要。加强权力制衡,是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的根本举措。一要放权。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二要限权。对直接掌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如在工程资金管理方面,要坚持财务、工程材料等部门互相监督,互相把关,形成权钱分离、互相制约的规范化运作程序。三要制权。要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大宗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别领导说了算。四是换权。对重点工程建设实权部门和岗位的权力持有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轮岗。通过科学配置权力,规范程序,从源头上制约权力的无制约性,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机会。

  3、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职务犯罪的发生就是对有序的市场经济的破坏,要防治职务犯罪的发生,就要创建完善的市场管理体制,让竞争公开化、透明化、法律化。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阳光下的竞争平台,将可能出现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机会控制在最低限度。

  4、加大对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突出查办建设领域贿赂犯罪,造成声势,形成威慑。加大对商业贿赂等其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5、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实行“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于有行贿记录的个人和单位,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筑市场,利用市场规则治理行贿犯罪,使这些企业和个人加大违法成本,对自己犯下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后果。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行贿档案查询等对预防建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较好效果。

  (2)规范市场,建立阳光操作程序,健全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加强对招标、采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保证各个环节按程序进行。其次是建立招投标工作责任制,人人都要有责任意识。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到招标办工作人员、评委,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明确处罚原则。

  (3)实行综合监督,切实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新发展。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和领导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相结合,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岗位人员,采取廉政谈话、思想汇报、苗头警示等形式加强教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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