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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浅谈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检察监督制度
时间:2013-10-23  作者:曹冬儒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浅谈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检察监督制度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曹冬儒

  主要内容 近几年看守所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焦点区域,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有必要更加公开、透明化。同时,推进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改革,特别是加强在押人员投诉权利的保障,亟待建立一套对应的措施与制度。本文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出发,浅谈了如何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  在押人员投诉  检察监督  检察官约见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长期以来,监管场所留给老百姓的印象,都是封闭、神秘甚至森严。不仅被关押其中的“特殊人群”只能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而且连普通老百姓也望而生畏、退避三舍,在押人员想投诉简直是痴心妄想。 在老百姓的观点里,投诉历来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别说是在被严密监控的高墙之内,即便是在可以自由呼吸的社会里,写举报信被查、被报复,有的甚至被致伤、致死,这些例子这几年来媒体都曾公开曝光过、已经不足为奇了。而在押人员作为一个极少获得公众支持的群体,本身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导致他们更不敢也不愿再去“惹是生非”,被当做是“异类”。究其根源,无非两点:第一,他们会担心投诉是否有用?第二,投诉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诸如打击报复或者引起其他在押人员的反感等。说到底,是要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出了问题敢于投诉,而且对投诉的效果有信心。而上述投诉机制的最大尴尬正在于此。而近几年来看守所内“躲猫猫”、“洗脸死”、“喝水死”等事件的曝光,使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如何处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随之成为司法界的焦点。因此,如何在检察监督工作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予以保障,特别是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权利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现实中在押人员投诉的基本状况:

  1、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在押人员基本上不投诉。在笔者所在的一个年关押量为300余人的看守所,一年的投诉量才三件左右,,但每月投诉案件仅为0.25件,远远低于现实中羁押场所存在的问题。”

  2、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在押人员普遍存在不敢投诉、投诉无用或投诉有风险这三个问题。多数人在押人员认为,看守所毕竟没有外面好,凑合就行,部分在押人员称称提出来也没什么用。

  3、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在押人员对监区内的投诉程序不满,认为许多程序过于繁琐,影响了投诉的积极性。

  二、在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程序不够完善、不够科学。从实践中发现,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大多不会主动实施投诉行为,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在押人员不愿投诉、不能投诉。有的看守所、监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处罚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其在使用程序上无法律依据可言,处罚随意性、倾向明显,导致在押人员遭受处罚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缺乏正当程序之保障。因此,要想打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顾虑,仅依赖说服教育既不可靠,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效果,只有建立并设定严谨、周密的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程序机制才能真正的激起在押人员的投诉的热情、增加在押人员投诉的机率。

  2、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调查权威性不强。在实践中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投诉能否获得公正的处理,监管民警的调查十分关键,然而,在实践中实施调查的监管民警既未拥有充分的法律授权,独立于投诉的事项、组织及个人,也未尽力去采取多种合法措施去寻找事实,竭尽所能地去获取、保全证据,缺乏独立性、迅捷性、全面性以及透明性。同时,监管民警既未对与事实相关的资料进行详尽地参考,例如所有的医疗记录、体检报告、日志等,调查的进展也未适时公开,包括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律师、看守所方面乃至全社会。以致,现实中看守所在押人员不时发生“洗脸死”、“躲猫猫”、“睡觉死”等非正常性死亡事件。

  3、看守所、监狱对在押人员静态、保守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看守所、监狱过分强调程序和安全保障,导致在实践管理中一味强调严防死守,保证不出事、奉行静态的安全模式,导致在押人员权利保障这一方面不被重视甚至忽略不理。同时,极少数的监管场所和个别监管民警在实施个性化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不仅不能通过个性化管理实现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目的,反而进一步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广大监管领导干部应当转变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安全静态管理理念,奉行监区在押人员的安全动态管理,实现人性化、阳光化管理,使在押人员时时感到监区不再是冷冰冰的地方,而是充满了阳光、充满了人性关怀。

  4、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理念存在缺陷。一、一些地方的驻所检察人员没有摆正查办与检察监督的关系。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片面的认为只要把监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审查起诉工作做好就行了,没有把监区工作中刑罚执行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本身就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其他业务工作,包括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无关紧要。由于受这种错误的检察监督理念的支配,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智能就不可能很好发挥;二、一些驻所检察人员没有站在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侧重于保障刑罚的报复功能的发挥,往往忽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处理与罪犯的关系时,往往过份强调与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忽视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对刑罚适用对象则强调惩罚,忽视保护。在刑罚执行中和监管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少数监管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滥用戒具、禁闭措施,还有的监管机关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等,严重侵犯罪犯人身权利。在检察机关、看守所(监狱)、在押人员三方关系的博弈中,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监狱)常常处于合作博弈的关系,甚至牺牲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使看守所在押人员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三、如何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机制主要从下列几点进行完善和改进:

  1、坚持“三个维护”的检察执法理念,坚持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坚持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必须树立科学正确的执法理念,有了正确的执法理念,监所检察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一是大力推行监所阳光检务公开。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举报、申诉常识和看守所检察工作范围向在押人员公开,同时,在看守所三大监管场所及看守所大门口设立举报箱和检务公开宣传栏,接受举报,开展法制宣传,让在押人员充分享有知情权。

  3、增加监区内的检察投诉信箱,保持在押人员投诉渠道畅通。每天增加在押人员放风时间和锻炼时间,让在押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投诉举报。

  4、完善检察官约见制度。在监管场所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是监所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场所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法行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大力实施检察官约见制度和检察长定时接见制度,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确保检察官约见和检察长约见制度不走形式化、表面化,监所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确保检察官约见制度畅通。

  5、联合看守所定时对监区内的发现的牢头狱霸进行批评教育,对一些打击报复投诉人员的牢头狱霸采取禁闭、上脚镣等措施进行惩罚,以禁效尤,保障在押人员能够正常行使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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