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以F县为例
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有力地推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笔者以F县为例,结合该县检察院2011年以来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情况,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特点和案发原因进行探究,以期提出预防和遏制的对策,有利于F县环境资源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一、F县环境资源的基本情况
据2012年统计,F县总面积283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50万亩,人均3.65亩。全县有森林面积94.3万亩,森林覆盖率为37.2%,林木产品主要有:杉松、桉、樟、竹等。该县境内有8家国有农林场,共有国有土地面积70多万亩,全县林材储量大约260万立方米,木材加工原料充足。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特点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4月,F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52件77人。其中批准逮捕41件58人,涉及的罪名有: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呈现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滥伐林木居多。2011-2013年4月,受理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集中涉及5个罪名,其中涉及滥伐林木罪29件41人,盗伐林木罪4件11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件8人,三项罪名件数和人数之和占受理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总数的76.9%和77.9%。
二是犯罪主体相对集中。涉嫌犯罪的以当地农民居多,且均为男性。据统计,在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有68人的身份是农民,占受理总人数的88.3%。
三是作案者文化水平较低。涉案的人员中,初中学历有33件50人,小学学历有15人,这两个文化层次的涉案人员占受理总人数的84.41%。文化水平较低的作案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传统的观念,使多数人认为“他们认为自己种的树可以随意砍伐、运输,他人送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可以随意处置”,没有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证件,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四是造成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发生,如盗伐林木、毁林造田、滥砍滥发等案件,对林木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仅今年森林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滥伐林木案件中,单起案件砍伐林木数量多则活立木蓄积为203立方米,最少的也有11.3立方米。再者,被采伐地点生态破坏严重。盗伐、滥伐者的砍伐方式基本采用“剃光头”式采伐,采伐强度非常大,连幼树都难以幸免,以至于采伐后只留下杂草,致使林木资源短期内难以恢复,容易导致土地沙化严重,大量降雨使会产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上述种种损害后果,都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整治、救护。
五是犯罪现场多位于林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现场多位于偏远、人稀、交通便利的林区内,呈现发现不及时,现场勘验难,调查取证难的特点。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淡薄
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农村、林区的很多群众当中,仍然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没有意识到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所带来严重危害。他们不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长远价值所在,在黑市上看到一些珍贵动植物有很好的销量,就大肆砍伐、捕杀,缺乏生态保护理念。同时,随着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一部分农民承包了林地,取得了林地经营使用权,并在其承包的林地上植树造林。但部分农民对国家法律、林业政策不太了解,认为是自己承包的林地,自己种的树,砍与不砍、何时砍伐都是自己的事,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谁也管不着的思想。殊不知即便是自己栽种林木,也是需要遵守合法经营的法律规定。
(二)经济利益驱使
近几年以来,F县进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们需要从环境资源中提取原材料,特别是林木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产品。由于林木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以牟取暴利,引发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在数量上不断攀升,而且对普通林木的破坏已经延伸到对频临灭绝动植物进行破坏。从所发生的盗伐林木、盗窃林木、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等涉案人来说,绝大多数是以销售赃物(木材、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木材市场价格趋增,木材市场供不应求,导致一些非法木材收购商诱使砍伐者铤而走险。还有少数人利用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砍集体或他人的林木。再如,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F县属主要蔗糖产区,蔗糖价格也逐年提高,部分农民致富心切。由于利益驱使,个别人利用耕地林地紧相连的特点,通过逐年蚕食的方式,将与耕地紧连的林地中的树木伐倒,开荒种植甘蔗。当甘蔗种植后形成的甘蔗林,让人短时间内很难发现,久而久之便合法化。
(三)监管难度大
F县森林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全县森林面积广,活立木蓄积总量大,可利用的林木资源多。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F县内有高速公路、铁路穿过全境,农村林区的交通也是四通八达,且大多林区处于偏远地方,一些非法交易采用随采随卖,即时交易,快速运输等方式,造成难以管护,给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玉某某、苏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就是从边境收购25条蟒蛇后通过高速公路欲运往南宁销售,途经F县服务区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该批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四)办证审批程序周期过长
根据林业部门相关规定,全县每年的采伐限额为一定数额的立方米,以确保森林覆盖率,因此林业行政审批部门一般严格限制采伐证发放。砍伐办证时间较长,也严重影响了采伐户的经济效益。在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也认为办证手续繁琐,周期过长,例如F县本地普遍种植的速丰桉林木生长速度较快,这就与办证周期长产生的矛盾,种植户为了及时获得种植效益,因此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无证滥伐林木、非法开垦林地。
(五)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缺位
相关管理部门疏于监管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加之受人、财、物的局限,导致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部门对生态保护工作宣传不到位,导致在一些偏远地区的群众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个别基层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特别是对砍伐林木地点规划不具体,致使对林木砍伐的监管出现薄弱或真空环节;三是监管不严,部分基层管理人员没有做好有关环节的审批把关、现场采伐的监管等工作,为违法犯罪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导致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发生。四是对山林纠纷问题处理不及时。
四、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发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预防和遏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一方面,要加强涉环普法宣传力度。政法部门各部门特别森林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主动深入林场、村屯,通过巡回宣传、法制讲座、图片展览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传播到有关干部、群众之中,不断增强林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个案预防。通过组织案发地村屯干部、群众、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让他们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从而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二)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环境刑事执法
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要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首先,加强对那些以罚代刑现象的立案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情况发生。对监管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案查处。其次,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立探索涉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形成打击涉环犯罪的合力。
(三)创新环境资源保护机制,提升管护能力
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相关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执法部门组成环境资源安全动态保护机制,形成保护的合力。首先,要加强乡镇保护监管站为动态管护网络,以构建村、镇、林场等管护员巡护机制为基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有生力量,实行群防群治,实现全县环境资源监管工作延伸到全境。其次,要建立涉环情报信息研判机制,依托公安信息平台,建立与林业、环保、国土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反应快、渠道畅、覆盖广的预警机制,筑牢环境资源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最后,要提升环境监管职责人员自身素质。应加大对肩负环境监管职责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培训他们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从而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才能更好的提升管护能力。
(四)简化办证手续,用足用好审批指标
要积极贯彻上级有关使用利用环境资源的政策,特别是林木采伐指标。一要加快简化办证手续,减免费用。审批部门要严把办证关,执行好扶农惠农政策。如符合林木砍伐条件的,应及时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程序。二要用足用好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市场对林木的需求。这样才能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发展、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环境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五)明确责任,认真履职
环境监管职责人员应明确其监管职责,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管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管辖区域内的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特别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要依法公开执法流程,以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在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同时,基层管理人员要做好有关环节的审批把关、现场采伐的监管等工作。如涉及采伐林木的,要实行各阶段跟踪监督指导,防止超伐和盗伐现象发生。
(六)创新处罚运用模式
要完善法律法规,创新惩处模式,以提高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违法成本。如根据《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相关执法部门可通过强制盗伐、滥伐者用植树造林的方式进行补偿,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种一定数量林木并确保成活,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矫正了犯罪行为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类对环境资源攫取处于超负荷状态,容易导致森林资源濒临枯竭,生态恶化,极易引发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然而,保护环境资源不是靠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力就能实现的。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才能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