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及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渎职犯罪诱因及预防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从今年4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入查办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的渎职犯罪是其中一项工作重点。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查处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笔者对这些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今后的查办和预防工作有所帮助。
笔者通过办案注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农村危房改造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责意识不强,知法犯法。有的农村危改工作人员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削弱了对农村危改工作的监督职能。还有很多担负农村危改监督管理职责的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待遇低、条件艰苦,工作积极性不高,怠于履行职责。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问题突出。贪图私利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甚至玩忽职守犯罪的诱因。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关、工程质量验收关、资料整理上报关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危房补助款,以公权换取私利。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且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明显特点。如港南区湛江镇党委委员、镇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邓某某、镇建设站站长杨某某索取或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在审核、验收农村危房改造户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重大损失。经法院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志宁、杨志平有期徒刑二年。
----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失,有少数人把持一些关键环节,容易弄虚作假,导致暗箱操作;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导致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结合查办案件的实际,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深刻理解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涵,加强党和群众密切联系的宗旨意识。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心困难群众,树立“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的观念,把有限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的手中。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引导广大的基层危改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履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为改善民生、服务农民群众和保障群众利益发挥作用。
加大查办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渎职犯罪力度,特别对犯罪金额大,犯罪情节恶劣,造成损失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有力的惩治和震慑犯罪,达到良好的效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惩治和教育相结合,查办一片,教育一片,警示一片。通过预防警示教育可以使基层工作人员认识到危害群众利益是要受到严厉惩罚,在他们心里产生对法律底线的敬畏,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危房改造渎职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