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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对永福县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五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时间:2014-05-21  作者:黄文新 吕斌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2012至2013年,广西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件,其中涉及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占两年立案总数的31.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中央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项民生工程,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民心工程,然而一些基层干部置困难群众生活不顾,贪污腐化,侵吞群众利益,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在此,我们对五起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期望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一、五起危房改造案件基本情况

  1.永安乡民政办原主任龙某某受贿案

  龙某某,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安乡民政办主任。2008年至2011年期间,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危房改造和倒房重建过程中,先后11次收受危房改造户、倒房重建户及永安乡凤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蒋某所送“感谢费”共计3.75万元。2012年,龙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永安乡凤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蒋某贪污行贿案

  蒋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安乡凤凰村委村支部书记,永安乡人大代表。

  2008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永安乡凤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蒋某在协助永安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的手段,先后8次侵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工程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05万元;2011年2月至3月期间,蒋某将其中的1.6万元送给永安乡民政办原主任龙某某,以感谢龙某某在其申报危房改造户、倒房重建户补助过程中的关照。2012年,蒋某被开除党籍,并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3.永福镇城建办原主任周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周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永福县永福镇城建办主任。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永福镇城建办原主任周某利用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和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职务之便,编造不实材料为该镇泡口、银洞等村12户不符合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要求和条件的农户每户套取了3万元的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致使国家资金损失36万元;在此期间,周某非法收受了该镇银洞、塘堡等村11户获得茅草树皮房改造款和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所送“感谢费”共计2.3万元。2013年,周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永福镇泡口村村委原主任汤永富贪污案

  汤某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原永福县永福镇泡口村委会主任,永福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永福镇泡口村村委原主任汤某某,在协助永福镇政府开展茅草树皮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签名代领本村1户农户的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款3万元,除拿出其中的1000元给该农户外,其余2.9万元全部占为己有;在此期间,汤某某还伙同永福镇政府城建办原主任周某利用泡口村申请危房改造的1户农户的材料编造成茅草树皮房改造材料,并对该农户谎称只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万元,截留余下的1.4万元欲与周某私分(已被作为违纪款上缴国库)。2013年,汤某某被开除党藉,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5.百寿镇朝兑村村支部原副书记、村委原副主任黄某某受贿案

  黄某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中共党员,壮族,高中文化,原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村委会副主任、副支书,百寿镇人大代表。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黄某某在协助百寿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收受相关茅草树皮房改造户、危房改造户“感谢费”共计6.8万元。迫于检察机关近年来相继查处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腐败案件的震慑力,2013年7月,黄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黄某某被开除党藉,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五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共性

  1、均是最基层的乡(镇)、村干部,平时直接与农村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工作人员。五起案件中有3人为村委干部、县、乡人大代表,他们是村民与乡(镇)干部联系的桥梁,起到沟通衔接的作用。在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过程中,有两名村干部与乡镇干部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收受贿赂。另外两人也是乡(镇)二层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均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

  2、涉嫌的罪名集中

  五起案件中有2人犯贪污罪、3人犯罪受贿罪,另有两人同时涉嫌行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均是在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过程中或收受贿赂,或截留贪污。

  3、每次贪污受贿的数额小,但次数多,通过“聚沙成塔”的方式累积钱财。如黄某某12次收受贿赂;龙某某11次收受贿赂。每次收受贿赂的数额2000、5000不等,但是通过不断累计作案,数额成直线上升趋势。

  三、五起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1、涉案人员“三观”不正,缺少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无论村干部还是乡(镇)干部,都是群众选出来的干部,理应为群众服务,但他们在办理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过程中,自认为,危房改造款“得”与“不得”是他们为群众争取来的,没有他们的奔波争取,群众一分钱也得不到,他们理应从中收取“辛苦费”,他们忘记了中央下拨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本身就是为群众解善住房困难而设置的,在错误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下,个人思想境界毕然会走向失衡,以致于走向犯罪。

  2、权力运行的监督缺位

  目前,在一些基层,尤其是农村,村委领导干部大都 “一人独大”,缺乏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有些村委干部俨然村里“家长”,农村所有事情,村委干部说了算。而大多数农村没有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没有村务公开,没有设立举报、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民“投诉无门”或投诉、建议信件“石沉大海”。而对村干部犯罪性质的定义不一,也常使得村民不知该向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举报和反映情况,久而久之,群众也失去反映情况的热情。

  3、缺乏一定的公开、透明性

  现实中,有很多基层尤其是农村“政务公开”还没落到实处,农村很多重要事情依然由几个村委领导干部甚至村支书个人决定,没有专门的议事机构、程序和专门的民意代表、监督机构等,从而为村委干部“暗箱操作”提供便利。

  四、预防对策及应吸取的教训

  一要把好廉政教育关,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基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把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城建办等部门、重要岗位及人员列入廉政风险重点防控。强化警示教育,抓好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引导他们用好手中的权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把好主体责任关,维护群众危房改造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民生资金“公示制、评议制、备案制”三项监管机制,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审计部门要做好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廉洁使用;要严格执行农民个人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制度,严禁乡村干部代领代办农户建房补助资金;要切实做好危改资金发放过程以及发放后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资金发放的“末端”监管,解决资金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全程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问题,对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完善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全程阳光透明,公开公正,可以知识小册子的形式,将危改资金的政策依据、发放范围、对象及标准,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列入其中发给群众,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依法维权,对群众的反映和举报,有件必核、有案必查,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资金以及在资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案件。

    (作者单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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