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实施有效监管
时间:2014-06-12 作者:方铭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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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速,法律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引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一些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近年来,“依病作恶”、“恃病行凶”的报道屡见不鲜,一些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分子抓住社会公众惧怕感染的心理,仗着自己有病公开作案,公然危害社会,即使公安机关冒险制服犯罪,然而,我们却面临着这样一个难题:如何关押?怎样关押?若将其单独关押,多数公安看守所或监狱不具备这方面条件,若将其与健康人犯混关混押,一旦处理不当或出现疾病传播,又可能引发重大安全卫生事故,因此,如何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实施有效监管成为当前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笔者就此浅谈自己几点认识:
一、建立有关传染病犯罪人专项监管关押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管控依据。
就事实而言,我国并不缺少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类群体却多处于“抓不了、关不了”尴尬两难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收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表明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嫌疑人也明确了暂不收监。这些规定无疑是将那些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排除在法律监管大门之外,即使采取了如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拘役、管制、缓刑等可监外执行的刑罚,谁人能绝对保证这些强制手段必然得到落实。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国民不受犯罪侵害,如果对犯罪打击不力,就是对人民的严重不负责。如果对“依病作恶”、“恃病行凶”之流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社会公众谈何安全感,执法机关谈何公信力。要合法有效的化解该类社会风险,笔者认为,首当其冲是要建立健全有关传染病犯罪人专项监管关押法律法规,明确把入监范围及条件、隔离关押、犯罪人会见通信、医疗卫生、监管教育、生产改造、服刑指导、疾病护理、心理咨询、生活垃圾处理及监区管理经费、警力等各类制度纳入规定,健全法律管控依据,要通过立法的完善遏制该类犯罪扩散,保障社会安全。
二、以市为单位,建立集救治、改造、关押等多功能于一体化的关押监区。
“依病作恶”具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仅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尚不足以维护社会稳定,因为对该类犯罪人在依法治罪之后,还面临羁押难、执行难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管措施的完善,最好能以市为单位,建立起集关押、救治、改造等多功能于一体化专门监区,尝试与专业医院建立医疗救扶合作机制,在监区内置备配套传染性疾病防治系统,及时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进行全面的传染病预防、救治、护理及心理矫正教育,并设立医学隔离区,对该类群体实行“分类教育、分别关押,隔离监管”,杜绝交叉感染。这样做有二个方面的好处:一是从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层面来讲,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如果因为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罹患传染性疾病,不合法定的羁押条件或羁押条件不成熟,而对之抓了放、放了抓,长此以往,不但助长了其继续危害社会、恃病作恶的嚣张气焰,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尊严,反而不利于稳定。倘若针对该类犯罪人建立健全管控法规,完善羁押机制,一旦其犯罪,我们就有法可依,有狱可拘,震慑犯罪;二是从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层面来讲,建立关押、收治、改造一体化专门监区,既有利于犯罪人及时地接受教育改造,塑造健康人格,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罹病的犯罪人得到有效的医学救治。现实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不在少数,多数人积极寻求医治,但是仍有不少数人群或因医治不堪重负、或因社会未能正确对待等原因饱受生理与心理双重摧残,进而自暴自弃、仇视社会、报复社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公然犯罪。建立这样的人性化监区是正视该类群体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趋势。
三是建立三维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帮教体系,消除社会歧视。
对于患病的在押犯我们可以通过专门化监区予以管控,那么对于那些患病的不在押犯罪人或刑释解教人员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也值得我们深思。对此,笔者建议,尝试建立家庭监督-社区管控-社会帮扶三维监督机制,使患有传染病的犯罪人或刑解人员在犯罪入狱、监外执行或刑释回归各个环节都有人管,有法管。首先,从家庭监督而言,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及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其直系家庭成员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采取定期汇报的方式协助司法机关实施管理监督,对那些监督不力或纵容放任致使犯罪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直系亲属,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加强监督、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递发履职鉴定等形式强化其监管积极性,防患于未然。其次,从社区管控来讲,全面建立健全社区信息管控网络,在社区配备专人负责辖内患有传染病的不在押犯罪人或刑释解教人员的线索调查、登记工作,建立监督评议档案,采取月报告、年总结的形式对其日常表现出示鉴定报告,交与司法机关作为该犯罪人考察期参考依据,督促其遵纪守法,并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与矫正服务站,及时对该类人群进行心理矫正引导。最后,从社会帮扶角度看,要特别注重对“两劳”与刑满释放的人员的帮教与安置,与卫生行政、劳动就业部门建立结对帮扶衔接机制,切实解决该类人员的社会安置问题。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安置是一项社会工程,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国家或地方财政由责任和义务给予一定照顾,最直接方式就是投入经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同时,社会各方要及时做好有关方面疾病宣传工作,以消除人们偏见和歧视,减轻该类群体思想负担,促进监管工作的顺畅进行。
(作者单位:那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