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 首页-旧版栏目-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那坡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原因剖析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4-06-16  作者:方铭 曹冬儒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那坡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原因剖析及预防对策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方铭 曹冬儒

 

  

  随着社会发展,从整体上看,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步得到强化,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但在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仍有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心胸狭窄,用粗暴、简单的方式解决纠纷或者矛盾,结果伤害他人,自己也陷入囹圄。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恶性暴力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近年来,广西那坡县检察院院受理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研究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而预防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对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院对近年来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并针对案发特点和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那坡县检察院办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情况

  2011年,那坡县院共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件98件123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2件28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2.5%。2012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件101件134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5件33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4.7%。2013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移送起诉案件104件141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29件37人,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7.8%。三年以来,故意伤害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25.08%,所占比例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榜首。其中致人死亡案件有4件4人,占伤害案件的5.3%,致人重伤案件有14件14人,占伤害案件的18.4%,致人轻伤案件占71.6%。由此可见,当前我县故意伤害案件的发案率较高,并有上升态势,处于易发和多发时期。

  二、那坡县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近三年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农民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多。近三年内我院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76件98人。其中,身份为农民的有49人,占故意伤害案件总人数的50%,成为县域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男性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多。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98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90人,占故意伤害案总人数的90.9%;女性8人,只占故意伤害案总人数的9.1%。男性犯罪仍居高不下,反映出男性在处理事情上仍具有暴力之陋习。

  (三)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层次低。近三年内涉嫌故意伤害罪的98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40人,初中文化41人,高中以上文化17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犯罪嫌疑人占总人数的73.4%,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因小事激化矛盾引发故意伤害犯罪的多。近三年内76起故意伤害案中,因平常琐事引发的30件;因酗酒闹事引发的18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17件;因家庭矛盾引发的7件;因债务纠纷引发的4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几乎所有案件的发生,均由小事而起,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五)突发性故意伤害犯罪的多。那坡县地处山村地区,故意伤害案多为突发性犯罪,从办理案件统计来看,突发性犯罪占故意伤害案的60%以上,具体表现为实施伤害行为前无预谋,有时因为双方发生争吵或口角,有时因为琐事产生纠纷,有时因为言语不和,一时气急冲动就大打出手、相互格斗,酿成恶果。

  (六)犯罪嫌疑人中初犯多。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初次犯罪,累犯或者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少。近三年内涉嫌故意伤害罪的98名犯罪嫌疑人中,曾被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只有9人,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初犯。

  (七)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相对较低。三年来,被依法提起公诉的98名被告人中只有10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数的10.2%。其他均为宣告缓刑、拘役、免于刑事处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行的73人,拘役的10人,免于刑事处罚5人。轻刑化是故意伤害案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三、那坡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任何社会现象的发生、存在都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调查中发现,我县近年故意伤害案频发除了主观方面的内因外,更有其特定的时代性和农村特殊性的外因导致。

  一是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偏低,素质不高。如前所述,此类犯罪主体以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者为主,较低的文化素质导致其意识浅薄,目光短浅,行为冲动,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刺激,稍有不顺,动辄持刀、棍棒相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

  二是综合治理措施不力,部分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保、民调等组织没有发挥作用,致使一些民间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不知法不懂法,行为轻率,不计后果,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采取报复手段,动辄行凶伤人,使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三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是主要原因。如前所述,我院近三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他们大多法律知识匮乏,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故意伤害涉嫌犯罪。

  四、预防故意伤害犯罪的对策

  减少和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是关系全社会的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故意伤害案件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新动向。结合实际,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时化解矛盾。故意伤害案件的预防,关键在于事前的化解。目前,有的农村调解组织建设尚不够规范和完善,调解人员大都由村干部兼任,他们中有的缺乏调解的基本常识和基本经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不能采取得力的应对措施;有的思想麻痹,警觉性不高,对打架斗殴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有的自认为“村官”权力有限,能力不足,在冲突面前无所作为,任其发展;有的调处不力,致使能避免的伤害案件不能避免,使部分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应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将有威信、有能力、知法懂法、愿意从事调解纠纷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使调解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全民普法教育的力度,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守法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不仅要自觉遵纪守法,而且要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院要定期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既宣传法律,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人民法庭要加大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各基层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民法庭搞好联络、沟通,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那些矛盾激烈,一触即发的民间纠纷要做好各项防范措施,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

  (四)在刑事责任追究上谨慎适用缓刑。缓刑是伴随近代刑事法律思想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刑法替代措施。缓刑的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缓刑的适用一定要规范。缓刑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也有相应的弊端:被告人虽因伤害他人被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实际上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所以,在依法的前提下实刑、缓刑要两者有机兼用,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同时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伤害案件也将不断会出现诸多新情况、新特点。只有整个社会都来关注伤害犯罪问题,齐抓共管,努力加强综合治理,营造一个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使该类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