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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伤害案件看检验鉴定对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时间:2014-06-16  作者:涂子含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从一起伤害案件看检验鉴定对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覃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涂子含

 

  

  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撑起整个社会大厦的支柱。毋庸讳言,社会在转型和变革中,必然会较平稳发展期迸发和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势必会激化执法机关与被执法对象之间的冲突,加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负担,在现实压力之下,既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效率,更不能粗暴、偏执地追求公平,而应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要求,在“首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用人性化的手段以达成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工作性质和职责趋使我一直在思考,如何能在自身业务范围内更好地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深入而有效化解检察技术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类矛盾。

  无论是对于检察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于配合其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都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升执法理念、拓展执法手段、强化监督的在不断变革发展的政法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故意伤害

  被害人:覃某某

  犯罪嫌疑人(被告):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系被害人覃某某妻子家的堂亲)。

  2、案件情况:

  2009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受害人覃某某在村背田里面装运泥沙时与犯罪嫌疑人覃仲均发生争吵,后被犯罪嫌疑人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殴打,致使覃某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2010年1月29日,覃某某的伤势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未达到轻伤标准。经询问,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对自己殴打覃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象州县公安局遂于2010年2月23日对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佰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受害人覃某某因不服象州县公安局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先后多次、多人向象州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期间,覃某某及其亲属也曾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进行情况反映,经过象州县院的处置、协调,象州县公安局仍然坚持自己的鉴定结论,对被害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积极回应。

  2010年7月2日,覃某某的配偶覃美贤在两名亲属的陪同下到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案件情况进行申诉,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就象州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进行法律监督。市院控告申诉科接待覃美贤等人的来访,对所提之不服象州县公安局做出的(2010)象公刑技法活检字第01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异议作出转交象州县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决定。

  二、技术办案情况

  2010年7月2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象州县公安局就覃某某案作出的(2010)象公刑技法活检字第010号鉴定书进行法医文证审查,经市院主检法医师肖琦同志的审查,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了“建议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并将该意见及时反馈至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象州县公安局重新进行法医鉴定。

  2010年11月17日,象州县公安局委托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覃某某的伤情作出重新鉴定。市院法医肖琦同志全程参与委托送检过程,与象州县公安局委派人员一道亲自陪同覃某某本人前往医科大一附院进行相关法医检验。2010年12月10日,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家组的鉴定,作出覃某某受伤程度达到轻伤标准的鉴定意见。

  三、案件侦结、起诉、判决情况

  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家组给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2011年2月25日,象州县公安局对覃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至2011年3月16日,象州县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7月2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三被告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的有罪判决。

  四、技术办案的特点

  本案,是区检实行技术办案绩效考评新标准以来,我市检察技术办案工作发挥“重大作用”真正意义上的第一起案件,对于我院领会和把握“重大作用”的定义和评判标准起着标杆的作用。综合全案考量,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服务执法办案、促进社会和谐,止争、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

  覃某某案,作为非命案的故意伤害案件,原本不属规定送检的受案范围,但作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案件,尤其是受害者亲属在公安机关作出法医鉴定意见之后至医科大一附院作出专家鉴定意见之前的这一时段内,多次发生受害者家属及亲友多人到象州县公安局上访申诉、围诉、甚至缠诉的现象,这引起了象州县院的重视,本案的受害者与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系被害人覃某某妻子覃美贤的堂亲),如不能做到止争息诉、案结事了,那么在家族内部,乃至村居邻舍之间的安定生活、和谐共处的目标就无法达成。象州县院秉承“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寻求动态平衡”的刑事诉讼原则,及时将本案的相关材料报送市院司法鉴定中心,才能做到适时地发现案源,及时、公证、公信地予以处置。源于标准而严于执行的信条,是本案能够发挥纠错补正作用的前提。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三人自愿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3112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也表示了谅解。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受害者一方感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让被告人一方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神圣。这是检察技术为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的佐证,是检察技术服务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淋漓尽致的体现。

 

  

  特点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导办案,经验、责任、协作展现技术作用

  科学发展观指出,人是成就一切事业的根本,具体到检察技术工作也是如此。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和储备技术人才,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才能持久,检察事业的发展才能持续。本案的承办人肖琦同志,是我院唯一具有主检法医师资格的鉴定人员,从事法医工作26年来,未有一件错案。深厚的法医学知识、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扎实的工作作风是本案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在接到象州县检察院委托法医文证审查的第二天,肖琦同志在同时肩负着市院公诉科办案职责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完成了文审意见书,并多次电话询问象州县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结果,更亲自三次前往象州县院,与象州县院控告申诉科龙慧莲同志一道与公安机关法医进行沟通,督促象州县公安局尽快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

  坚持以人为本,具体到案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做到一方面关注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补救与修复,补偿物质损失,抚慰精神伤害,化解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平复被告人的抵触情绪,主动接受检察执法,配合矛盾纠纷的解决。

  本案从发生到最后判决,经历了将近2年的时间,如果检察技术人员不具备坚定的意志和极强的责任心,或是检察技术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协作稍有阻滞,又或者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力有不怠,那么本案的处理或则将是另外一种结果,也可能司法正义与检察公信将无法得以彰显。而本案之所以会延着上述轨迹流转,正是最高检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办案指引、全面推进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绝非偶然的巧合。

 

  

  五、技术办案所发挥重要作用

  1、本案在象州本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本案发生后,由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意见的失准,导致象州县公安局对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人仅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重新委托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家作出鉴定意见之前,被害人覃某某入院救治期间,象州县人民医院曾经两次对受害者进行抢救。轻微伤如何会导致医院两次抢救的事实,这一不解直接导致了受害者家属对公安机关鉴定意见的不信任。在此前提下,受害者配偶及其他亲属难免有情绪上的抵触和过激言论、行为,这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得一些乡民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怀疑。最终本案三名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实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结果,在当地群众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恢复了百姓对司法公证的信心,还司法机关以清明。

  2、本案是检察技术办案发挥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确实例证。

  设想本案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没有市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作出法医鉴定的文证审查意见,就不会有尔后委托医科大学专家鉴定的契机,没有二次鉴定意见,那么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最大的可能就是公安机关维持当初的行政处罚决定。象州县检察院之所以可以向象州县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正是基于法医文证审查的结论,这是技术办案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保障的最直接、最典型例证。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技术办案对于司法公证、对于息诉、息访、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意义。

  3、法医文证审查为本案三被告的最终定罪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刑法上有明确而精准的区别和界定标准,象州县公安局初始对覃仲均、覃泽贤、覃汉贤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2010)象公刑技法活检字第010号鉴定书,这份法医学鉴定书的意见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诸条之规定,覃某某受到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而最终法院判定三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则是广西医科大学专家组作出的[2012]13号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此份鉴定书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诸条之规定,覃某某受到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标准。”一字之差,三名被告从“无罪”成为了“有罪”。如果不是市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建议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文审意见,那么第二次法医鉴定更本无从提起,从这一点上说,覃某某案得以申索得直的源头是法医文证审查。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检验鉴定案件的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止争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检察技术部门应秉承为检察业务大局服务的宗旨,继续为为业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案件佐证材料名目:

  1、案件情况说明 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

  2、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象州县公安局 (2010)象公刑技法活检第010号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州县公安局 象公(罗)决字[2010]第6号

  4、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接待来访登记表(附覃某某本人“重新申请鉴定书”)

  5、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文证审查意见书 来检法文审字(2010)第20号(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第一次委托法医文审)

  6、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 [2010]13号

  7、象州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象公刑字[2011]29号

  8、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文证审查意见书 来检法法文审字(2011)第66号(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次委托法医文审)

  9、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2011]70号

  10、象州县法院判决书 (2011)象刑初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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