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监督看守所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处置问题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曹冬儒
处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较难的问题。对于正常死亡事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妥善处理事件被淡化;作为死者一方的家属往往要求非常高,提出不合理要求;检察机关在介入处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里面蕴藏了巨大的矛盾冲突,容易出现突发群体事件。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压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处置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方式、效果各不相同。笔者认为:研究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处置问题,寻找检察机关在妥善处置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科学方法是当前监所驻所检察亟待解决的关键难题之一。
一、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死亡处置的重要性。
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死亡分为两种情形,即非正常死亡和正常死亡。所谓非正常死亡,是指在押人员在生命体征不具有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由于外力的因素造成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形;所谓正常死亡,是指在押人员由于生命体衰老或者因病医治无效造成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形。不管是哪种情况,当前特殊的时期、特殊的环境里面,一些群众在“大闹就解决、小闹难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潮下,迅速出现群体性事件。监管单位处置死亡事件往往不能令死者家属满意,成为一些人煽动和挑起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对于非正常死亡,各级部门十分重视,如有非正常死亡指标数据统计专报,有处置非正常死亡的工作流程。但是,对于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却没有相应完善的规定和措施。同样是在押人员死亡,手段、力度、重视度不一致。这样漠视正常死亡问题的后果,会出现三种不利:一促使监管单位在处理在押人员死亡事件中率先占据现场,将重要证据进行处理,掩盖了不利于其自身的因素,形成正常死亡判断的情况;二检察机关在处理正常死亡事件中出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三由于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容易激化矛盾,形成在押人员家属缠闹。如有的家属不能接受死因报告和调查意见,除了对监管单位纠缠闹事外,还不断上访甚至进京上访,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关于看守所的掩饰行为,近年来媒体暴露不少,这中间有多方面原因,如领导干部问责制,使事件一方的领导人怕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要拼命进行掩盖。如警方解释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不论是否事实,往往一概被媒体总结为奇怪的话柄广为传播,如“玩游戏死”、“喝水死”、“洗脸死”、“睡觉死”、“粉刺死”等等,除了媒体的夸张外,也确实有将问题掩盖的情况,责任方有意无意将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掩盖成正常死亡,以逃避责任追究。对此如果检察机关加大对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强度,切实履行监所监督职责,就能起到检察监督的效果,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
二、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原因分析。
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疾病,二是衰老、三是猝死。其疾病产生、发展、死亡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心理压力致使身体健康弱化。入所后,在押人员心理压力剧增、情绪波动剧烈,有的表现为焦虑不安、彻夜难眠,因监所内外之别的巨大反差和自身案情等综合影响,此不良情绪和心理因素容易诱发重大疾病;
(二)羁押剥夺一定人身自由造成身体抵抗力下降。羁押,是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强制措施,但羁押不利的一面就会或多或少影响在押人员健康,如阳光照射不足、运动不足、空气混浊,身体体质下降,抵抗疾病能力相对减弱。
(三)统一伙食费标准不能满足各色人等需要。看守所关押对象来自各地,地区差异、性别年龄差异,胖瘦强弱差异,风俗习性不同,因而他们的生活饮食习惯也不同,而看守所的给养费只有人均180元,伙食供应相对单一化,难以面面俱到,无法做到营养均衡,有些在押人员因为入所后难以适应新的饮食习惯还可能导致其原有的健康平衡发生变化,以致引发一些疾病。
(四)生活方式被迫改变促使健康弱化。关押进看守所后,在押人员的许多生活习惯发生了变化,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如原来早已形成习惯的生活方式,在集体生活的环境下不可能继续保持,久坐不动,衣物洗晒也不如自家的便利,群体的生活导致个别人发生疾病。
(五)看守所治病能力不足造成死亡事件发生。看守所一是收押时拒收难,收押患病的人员,上级领导往往侧重视打击而忽视安全因素,签字同意收押,看守所不得不收押,即使驻所检察室提出意见,仍然收押;二是治疗难,看守所自身的治疗能力有限,如送医院治疗,在监管力量得专门布控,还有经费等促使看守所仅仅对非常严重的疾病才送医院;三是变更难,对于已经收押后,看守所再商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出于对顺利办案的考量,并不乐意办理。
三、检察机关监督处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案件困难。
监管场所出现死亡事件后,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不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看守所应当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审查死因鉴定;看守所向死者家属出具死因鉴定,如死者家属提出异议,可在接死因鉴定书后2日内向驻所检察室申请,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重新鉴定。条例规定,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处理正常死亡的单位是监管单位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只是履行对监管单位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在处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履行检察权是十分被动的,有时候甚至不能履行造成检察监督失效。高检监所检察厅指出“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有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责任”。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规定空泛,使检察机关检察手段依据不足,难以发挥检察监督职责。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权在处理死亡事件的具体内容,使得检察权往往落空。驻所检察室成了配合公安局看守所安抚家属情绪的工具。按照看守所条例,处理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局或者看守所进行调查和处理,只有在家属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检察机关才能进行实质上检察工作。这显然不合理,因为监管场所出现了死亡事件,作为具有监管职责的看守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管单位本身就是事件责任人,本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处理,而实际上法律规定由监管单位即责任人一方进行“鉴定”“调查”“处理”,显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也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了空谈。
(二)司法鉴定时间问题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实施侦查权。
就侦查角度而言,当监管场所出现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后,第一时间的调查非常关键,往往成为成案和不成案的关键。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成为处理死亡事件的主导单位,因此检察和调查工作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和难度。当死因在鉴定期间不能确定,并且鉴定下结论的时间拖后,使检察机关难以进行全面展开调查。实际案例中委托鉴定往往要1个月才出结论,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驻所检察室不能了知死亡真相,为了全面把握证据,对管教人员、值班人员、有关在押人员和场所部位进行调查是必要的。在调查中,会遇到很多阻力,如认为驻所检察官刻意追求成立职务犯罪案件,是想“整人害人”等。
(三)政治斗争的立场性使检察权难以实施。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检法是一家,都是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专政机构.公检法同属“政法部门”,在监管场所,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互相称为“弟兄”,检察官在看守所干部食堂吃饭(不拿钱),驻所检察室使用的水电住房等费用,看守所解决,这些又具有“同化”的因素,限制了检察权的充分运用。在这种思维的引导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就会被有意淡化。如果公安局出了问题,实质上是“政法系统”自家人出了问题,所以检察院不能只顾帮助“敌人”,要应该维护“稳定”大局。为检察权的行使制造障碍,即使检察院拿到渎职侵权证据了,公安局会以工作的失误,不是个人为了“金钱”目的,查办的话会影响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而来进行协调。这种矛盾斗争博弈的结果,往往是以检察院检察监督权让步告终,使检察院成了公安局执法的助手,未能体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进而不能实现公平正义。
四、预防和处置在押人员正常死亡问题的探索
兵法云:“上兵伐谋”。检察机关履行驻所检察权如果能起到防止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作用,那是上上之策。当死亡结果不可避免出现后,检察机关应有处置的能力和办法。
(一)驻所检察要更新观念,要高度重视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处理。多年来我们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效打击犯罪,因此监管场所是为打击犯罪服务。在片面追求打击犯罪中,容易出现漠视在押人员生命权的思想。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强以人为本的理解和学习,更新观念,树立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理念,将工作的重点从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向重视人权,维护看守所安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转变,体现司法人权保障。
(二)驻所检察室机制能建立并有效运作。尽管很多驻所检察室建立了一些检察制度和机制,但看守所并不知道也没有制约,一旦发生了情况,能否真实有效的运作,仍是问题。因此建立有效在押人员疾病检察机制,不是在形式上的建立,而应该从实用性进行思考。比如建立在押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收押环节就有建档、材料送交的方式方法,监管种如何把握和控制,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发展情况,才能有效提出检察意见,促使看守所在检察意见基础上加强预防在押人员疾病发生。又如加强生活卫生检察,也是防止在押人员疾病发生的对策,俗话说,病从口入,要经常巡查食堂等重点部位,每天审查看守所安排的伙食内容,每周检察采购和加工环节,按月认真检察看守所生活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吃热、吃熟、吃得卫生。
(三)制定看守所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检察流程。多年以来,看守所按照看守所管理条例和检察机关配合工作,对于在押人员的死亡,也是按照上面的规定来进行处置。笔者认为,处置看守所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应该由检察机关作为处理事件的主体单位,而不是公安机关,这需要修改相关法规来实现;二是检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死亡事件中,应有规定的工作流程,驻所检察室必须按照工作流程履行职责,这就避免了依据不足,各地处理强度不一,甚至而遭致一些阻力的问题;三是赋予驻所检察室刚性的紧急处置权,比如启动侦查程序,封锁现场等。
总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死亡处理问题,容易被监管单位和监督单位所忽视,认为没有责任。其实这是非常不妥当的。表面上的正常死亡转化为非正常死亡并非不可能;看守所因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也屡屡发生。因此,重视并发挥驻所检察的功能,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处理好在押正常死亡事件,可以有效防止工作重心偏移造成检察监督缺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