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 黄曼丽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诱惑的增多,少数掌握财务的职业女性失去方向,为满足物欲,铤而走险,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挪用、贿赂等,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女性职务犯罪已不容忽视。右江区检察院对近年来辖区内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案特点、规律,探求发案的原因,以期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一、基本案情
1、王某,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百色林化总厂出纳员。王某在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因迷恋上“六合彩”,沉浸于发财美梦,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帐、截留等方法,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挥霍怠尽。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2、廖某,女,系百色某木材检查站出纳员。该站会计、出纳各一名,财务独立核算,使廖某有可趁之机。2002年至2007年五年期间,廖某神不知鬼不觉地,鲸吞蚕食单位公款154万余元,并用于投资或个人挥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14年。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由主要是贪污和挪用公款。2007年至2012年,我院查处的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共12人,其中,犯贪污罪的有6人,占总数的50%;犯挪用公款罪的有5人,占总数的43.75%;犯玩忽职守罪1人,占总数的6.25%。以上数据表明,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公款这两个罪名上,这与女性所从事的多为直接经手或管理国有财产的职位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也为女性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提供了机会。
(二)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女性往往是温柔、善良、本分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细致和胆小的本性,女性在实施犯罪前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在作案手法上也更为缜密、隐蔽,所以,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有着更大的隐蔽性。例如,我院查处的百色市林化总厂出纳员王某挪用公款一案,自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趁单位财务管理出现漏洞之机,鲸吞蚕食,疯狂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23万多元,用于参与“六合彩”非法赌博。而该单位领导三年期间竟未察觉出任何蛛丝马迹。
(三)作案时间持续较长。大多数财务人员在案发时已作案三年以上,并且采取的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如2002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百色市右江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负责原百色市木材检查站至百色市右江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和核销罚没款收据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只核对原百色市木材检查站已使用罚没收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没有核对已使用的罚没款收据收取资金的数额是否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就发放新的罚没收据给原百色市木材检查站使用,至使百色市木材检查站原出纳员廖某在收取本站森林资源罚没款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挪用公款154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
(四)高发年龄段为30-40岁,且女性犯罪比例较高。从查处的女性财务人员年龄来看,年龄在30-40岁的占较大碧绿,远高于其它类型职务犯罪的比率。该年龄阶段的女性虚荣心比较强,热衷于物欲的追求,容易滋生盲目攀比的虚荣心理,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难以抵御金钱和物质的诱惑,贪慕虚荣,为钱财所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案发的主要原因
(一)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涉案人员在财务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走向罪恶深渊,不可自拔。
(二)贪慕虚荣,同类攀比,心理失衡,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女性财务人员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尤其是女性财务人员,看到社会上的大款富姐,心理上不平衡,盲目攀比,思想观念出现偏差,从而伸手向单位“要钱”。如黄某挪用公款一案,黄某见自己的一些朋友穿金戴银,出手阔卓,心生嫉妒,为满足其虚荣心,于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利用其在百色起义纪念馆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人民币197000元用于个人炒股和投资基金。
(三)女性财务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现在财务系统电子化做帐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做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有的财务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的情况,不少女性对职务犯罪心存侥幸,受从众心理的驱动,认为以权谋利的违法行为司空见惯,她们便天真和感性地认为自己的职务犯罪行为做的天衣无缝不会被发现,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不少女性干部过于低估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自认为其腐败风险小,违法成本低,可网开一面,在外在条件、内在因素下强化了其侥幸、冒险心理,使得其敢于以身试法。
(四)单位财务制度混乱。一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私设小金库,从而使女性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可乘之机。在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各单位不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为了单位的小集体利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擅自隐瞒、截流收入不入单位记帐,设立各种名义的小金库,逃避监督,使之成为个别人的钱库,造成可乘之机,通过巧立名目,乱列支出,从中贪污。如廖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廖某系百色某木材检查站出纳员,该站会计、出纳各一名,财务独立核算,被告人苏某系该站副站长兼会计。期间,苏某竟三年未与廖某对帐,致使廖某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神不知鬼不觉地鲸吞蚕食单位公款,并用于投资或个人挥霍,导致严重后果。
四、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要加强对女性财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女性抵制社会不良影响的信心和抵御社会压力和风险的能力,使她们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生活习惯,自觉摒弃贪图虚荣、盲目攀比等不良心理,增强文明观念,弘扬社会新风,正确处理职责与爱情、金钱与私欲的关系,争做培养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表率。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
(三)加大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侵吞、挪用单位公款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警示教育,防微杜渐,以查处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震撼、启迪财务人员。检察机关要开展行业预防,通过发检察建议、深入单位上法制教育课等手段,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遏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或给予其他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