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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浅谈如何提高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成案率
时间:2014-10-11  作者:曹冬儒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渎职侵权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致使案件的突破难度加大。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随着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办案方式和手段越来越透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行为的保密期也大大缩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仍然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已成为当前影响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一大因素,因此,如何提高渎职侵权案件初查成案率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为,做到初查环节与侦查环节相链接;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链接;队伍专业化与与提高执法水平链接是搞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的有效途径。

  一、要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必须做到初查环节与侦查环节相链接。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要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转变重侦查轻初查,急于求成的观念,将侦查重心前移至案件的初查阶段,尽量在外围调查中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为立案工作和接触犯罪嫌疑人打下最坚实的基础,使初查环节与侦查环节有机链接。初查时出“准”。一是案件线索选准。案件线索发现难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之一,对于已发现的案件线索我们更应加倍珍惜,要树立经营线索的意识,对线索进行认真评估分析,结合办案实践,判断该线索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来源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被举报人犯罪行为的线索是否符合社会情理,有没有成案的可能,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涉案的罪名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与案件线索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积累,进一步分析被举报人涉及的事实是否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以判断该线索的成案价值。二是案外情况摸准,在线索的评估分析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大量的与线索相关的信息收集工作,要收集发生这一结果的案外各种情况,包括: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的基本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社会关系等等,同时,还要了解初查对象所在单位、行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查对象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三是突破口定准,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应该把突破口定在有利于侦查人员掌控的范围之内,一般来说,初查突破口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面较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重要线索。四是时机把握准,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有很强的时效性,要准确把握案件初查的时间,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特别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媒体曝光的事件和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进入初查状态。五是措施运用准,这里的措施是指展开初查前,对于如何开展初查制定的侦查方案,侧重于策略,要对案件的走向有一个整体的思路,灵活运用各种措施,正确预测初查对象、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方向和步骤,达到展开初查的真正目的。

  展开初查时强调“全”。初查结果是否确实、可靠,直接影响到成案率的高低,因此,提高初查意识,正确运用初查策略,全方位使用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和措施,全面收集证据,扎实固定证据,为立案打下最坚实的基础。第一,要高度重视初查阶段的勘验、检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渎职犯罪,一般都有现场,有些表现为直接实施犯罪的现场,比如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这种现场常常能留下能直接反映犯罪行为,犯罪手段和情节的痕迹、物品等,为判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提供证据和信息;有的表现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现场,比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现场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这种现场可以判断物质性损失、进而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提供信息和证据,同时事故形成的原因对于追溯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为初查提供方向、思路和全知途径。第二,要在线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收集固定证据。一是先有形后无形。先攻取物证、书证等有形证据,再调查言词证据。二是先易后难,由外到内,由表及里,采取层层剥笋、渐进迂回的办法,先收集容易得到的证据,再查证难以获得的证据。三是避实就虚,攻其不备。要选择最易突破的薄弱环节,最易获取的直接证据,被调查对象缺乏防备、难以招架和规避的软肋,进行查证,争取有所突破,从而找到突破口。第三,要突查原案,获取关键证据。有的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是以原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以原案的存在而存在,对这类有原案的案件线索的初查,要突出查原案,从原案案卷和原案案犯两方面入手开展初查,通过审查原案案卷,提审原案案犯获取原始证据。第四,要以案隐案,声东击西。对于一些保护层厚、阻力大,一时难以深入调查的案件线索,可以采取以事隐案,以案隐案的方法,以虑查违规,实查犯罪,明查小事,暗究要情,或者以查此案为名,调查彼案的情况,来获取破案证据。

  在初查向立案转换的时机上,要着重把握“快”。对于经初查可以成案的要快速立案,快速传唤,快速突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快速立案,可以排除干扰,在犯罪嫌疑人还没反应过来,说情信息还未传达到检察机关时就要及时、果断地转入立案侦查,防止贻误战机。实践证明,适时快速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既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也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二、要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必须做到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相互链接。

  证据是定罪的核心,收集和获取证据是侦查工作的灵魂,侦查工作必须以证据为核心,要千方百计地收集证据。反渎部门干警在办案中要认真细致的收集、审查、固定证据,要紧紧围绕收集和获取证据开展工作,确保证据的正确收集。一要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杜绝逼供、诱供等违法收集证据,二要强调用技巧,采用新的侦查理念和先进的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运用先进的视、听、录等器材,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注重拓宽取证渠道,实现固定完善证据的多层次、多角度性,二要在办案中,既重视言词证据的收集,也重视客观物证的收集,既重视最佳证据的运用,也重视传来证据的补强,既重视有罪证据的固定,也重视证据的延伸,从而形成完整的链条。

  将案件审查工作前置,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用起诉标准指导证据收集工作,使侦查环节获取的证据能够得以固定。在初查结束后,研究是否立案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及时与侦监部门沟通,请求派员对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采取措施情况进行延伸指导,并根据侦监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能够“立得了”,在进入侦查预审阶段后,要请求公诉部门延伸指导,公诉部门及时派员进行侦查指导,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就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渎检部门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延伸指导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和落实,并向提出部门及时反馈,确保案件能够“诉得出”。

  三、要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必须做到反渎队伍专业化建设与提高执法水平相链接。

  深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彰显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水平的关键时期,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着力提高渎检干警的专业化建设。第一、要高度重视侦查能力建设。要紧紧围绕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正确运用法律把握政策能力,有效预防犯罪能力,以及信息化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有计划、有组织全员轮训,开展岗位练兵、实战演练,不断适应侦查工作的新形势要求。特别是在获取证人证言的能力上,要抓住证人的心理要害,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在询问证人时,一要了解其心理特点,解除其心理负担,用政策和法律感召证人,履行法律义务,而最终为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确凿证据,二要区别对待,确保证人传唤到位,谨慎接近证人,慎用警车取证,对不同性格的证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熟悉和不熟悉的两种证人也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传唤到位;三要抓住关键,确保讯问证人张驰有度,列好发问提纲,要问得明白要,记录准确;四要运用谋略,确保证言合法真实,要采取变通,坚持不懈,及时固定证人证言,有效防止证人翻。第二,要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工作中要切实增强获取、固定、鉴别和使用证据能力,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获取证据,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同时,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又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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