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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我国检务公开的运行与完善
时间:2015-02-26  作者:莫素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试议我国检务公开的运行与完善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莫素平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意识逐步增强,对个案的知情需求也日益高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需求越来越强烈。为满足人民群众这种知情与参与的需求和应对刑诉法民诉法修改后的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9月底全面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本文试从检务公开的运行与完善方面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检务公开  设置  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同时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在当前法治环境之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强调让权利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做到公正司法。具体到检察领域,就是让检察权运行接受外部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一、检务公开在我国的运行情况

(一)检务公开的概念

检务就是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程序。检务公开就是检察工作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应当面向大家公开进行。由于对象范围的理解不同,因此检务公开工作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充分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进行都是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而不是暗箱操作、更不能以保密为借口而拒绝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广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检务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还应当包括于本案无关的群众、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这种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确定检务公开的内容和种类。我们认为狭义的检务公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属于检察机关应有的义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狭义的检务公开虽然在公开的对象范围上没有狭义的检务公开广泛,但是在内容上却是光于广义的检务公开。比如有些属于法律秘密的检务工作,就不能向社会上的群众公开,但是可以允许当事人的律师来知晓。而广义的检务公开则是并没有刑事法律根据,而是检察机关自身主动进行的检务公开。因此在检务公开的内容上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不可能享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那么广泛的内容。
  狭义的检务公开往往本身就是刑诉法研究的范围,因而本文不做更深的探讨,因此本文中采用广义的检务公开,以方便研究。
   
(二)检务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1998年最高检出台《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检务公开工作开展了16个年头。

第一阶段,初步建立阶段,即宣传性公开阶段。按照最高检的要求,1998年年底前主要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第二阶段,全方位公开阶段,也是规范化、程序化阶段。这一阶段有几个标志性事件。(1)1999年1月4日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检察人员在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阶段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2)1999年4月6日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3)1999年5月14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要求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原则,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及其代理人意见。(4)2001年3月5日最高检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要求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5)电子检务公开制度的推广。

第三阶段,深入拓展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使检务公开向检察决策的层面发展。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10个省进行试点,2004年10月在全国推广试行。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具有广泛的群众代表性。这标志着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等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过程公开的深层次发展。2006 6 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就检务公开的原则做出规定,进一步从宏观上对检务公开形式提出要求。

第四阶段,进一步深化阶段。2013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作为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重点是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以及检务公开的方式改革,主要是对某些特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二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检察法律文书进行公开等。决定于20149月底,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部署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系统向输电网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要性

(一)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是时代的需要

检察信息的公开,一方面破除了司法神秘主义,检察机关走出封闭神秘的状态,将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展示在公众面前,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了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利于执法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在检务公开的认识、内容、形式、工作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梳理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早期检务公开制度在内容上,主要是公布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职权和职责、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等内容,或只公布检务执行结果,或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权利及法律术语等问题;在方式上,主要是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这些时期检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与当时的政治法治背景和信息传播方式是相适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检察机关知情权的需求。然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检务公开制度凸显了其局限与不足。例如,宣传成分越来越多,形式大于实质;对检务公开的内容进行选择操作,缺乏全面性和权威性;检务公开的社会对象聚焦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普通公众缺乏实质参与。这种形式主义的倾向显然违背了检务公开的初衷。这就迫切要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推进执法办案过程与结果的公开,以及时迅速的回应群众呼声,满足他们在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急切要求知悉检察机关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等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是刑诉法修改后的应对需要。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201311日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直接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等等,对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未雨绸缪,在全面理解和掌握各项法条的基础上工作前瞻,就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等向社会公开,让新刑诉法的要求得到全在的贯彻落实。

(三)是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同时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报告做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一要求蕴含着拓展监督渠道,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党和国家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内涵,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务公开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提供了基本条件,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监督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作状况提供了保障,进而保障了民主政治的实行。只有紧紧围绕案件信息公开的核心要求,着力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的公开运行,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才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因此,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探索和实践。

(四)检务公开是约束更是保护,有利于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办案程序透明化,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有效推动检察干警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最终形成规范有序的办案运转模式,建立一支素质精良、执法严明的检察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检务公开后,对严格执法要求更严了,过去的习惯用法不顶用了,逼着你要去学习侦查策略和艺术,研究犯罪心理等等,对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实行的“权利告知”,也是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摒弃粗暴、野蛮办案方式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权利的同时,对检察人员自己也是一次法律的再学习和再教育,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清醒地认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而不能侵犯这些权利。

其实,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另一有效方法,对检察人员而言,既是约束同时也是保护,是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检察机关摆正执法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也是“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现实实践。
   
三、对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一把金钥匙,是各项检察事业的龙头,那么,检察机关应该怎样更好地使用这把金钥匙?怎样紧紧地抓住这个龙头?如何使公开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加明白,面更广,渠道更畅通?怎样在形式和具体内容上进一步完善它?如何使它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使检察工作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呢?笔者拟就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从以下几方面略陈管见。
  
(一)深刻认识要我公开我要公开的关系,增强检察人员对深化检务公开的现实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世纪之交,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实践证明,改革同样也是检察机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基点。应该认识到:不改革,检察工作就没有出路;不改革,检察事业就不能发展;不改革,检察机关就没有活力;不改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大部署,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检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检务信息,提升执法公信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信息互通交流平台。不断探索完善案件信息公开,主动与举报人、发案单位、司法机关、律师、涉案人员亲属进行沟通交流,答疑说理,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检务公开是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措施,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措施,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正执法,加强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群众都已知晓,而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这无疑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成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大障碍。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使他们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具体工作中时时抓紧抓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二)正确区分接受监督为民服务的关系。

接受监督为途径,注重提升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举办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参与权,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以服务于民为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除利用传统形式进行检务公开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开通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等便民、利民、亲民的公开设施与举措。

(三)妥善把握充分公开严格保密的关系。

一方面,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主动予以全面公开。同时,可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公开申请事项。另一方面,遵守保密原则。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正确处理科学指导机制创新的关系。

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载体和途径需要不断创新,但不能盲目创新,要加强科学指导。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指导,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科学解决基层院经费保障、定期组织开展检务公开专项活动、指导甄别公开与保密的内容、范围以及知情面。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多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等活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检务公开制度已经风雨践行了十六年,可以说检务公开已成为促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自觉接受公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成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作为检察人,我们应该坚持和改进这个制度,把它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实现建设公正、高效、廉洁的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一检察改革总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谢海生、高大伟:《阳光下的公正—检务公开的理论与实践》,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3穆红玉:《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3卷第5期周利:

4)周利:《以检务公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08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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