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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时评:法的清理是法律体系的清道夫
时间:2016-10-18  作者:王心禾  新闻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大号字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不同法规范作了不同规定。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须对此进行清理(10月17日《法制日报》)。

  针对某一情形,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作出不同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不难理解,毕竟立法部门众多,不同时期的法律规范内容又有各自的局限性。究竟适用哪部法律哪条规定,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或不难判断。但对其他行业或普通老百姓而言,却不易。对法律规范间的冲突,有关机构应在现有法制统一方案基础上,重视法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被淘汰下的法律规范内容,避免适用中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周工作时长的问题,根据1997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到底听谁的?按照法律效力规则,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前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规范位阶高的则法律效力高,应以劳动法规定为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清清楚楚地作出准确判断,这决定了这一冲突或长年存在着,事实上也产生了不少诉讼实务。不仅在劳动法领域,其他领域及同一领域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也有冲突,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均会给守法环节造成混乱,也给法律普及制造障碍,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甚至可能直接带来冤假错案。

  对此,有一些解决方案,比如立法法第五章规定了备案、审查、改变、撤销。实践中,备案和审查并不能始终积极主动地应对上述冲突,而启动改变或撤销的困难较大。除了司法部门结合实践不定期出台司法解释之外,立法部门还应继续重视法的清理工作。

  历史上,我国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法的清理工作,把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或修改或废止或明确代替内容,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功不可没。但目前法的清理存在于学理中,存在于历史实践中,始终未进入到法律规范中,如何启动,谁启动,如何清理,清理标准等,多是临时出台相关文件指挥。

  法的清理是法律体系的清道夫。说到底,法的清理是一项立法活动,如何充分发挥它的好,的确需要顶层立法机构推行法的清理制度化工作。对于一个有生命力的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在推陈出新中维护法制统一,给法治建设不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是立法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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