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之刍议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何耀林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这个迟来的正义,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的重大事件。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聂树斌案为我们检察机关敲响了警钟,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是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一、发生冤假错案的影响及危害
(一)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痛。英国哲学家、科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12月2日法庭宣判后,73岁的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在法庭上嗷啕大哭“我儿子永远也回不来了。”令人唏嘘不已。冤假错案对于被冤者来说是毁灭性的,年仅20岁的聂树斌、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正值人生花季,却因冤假错案,年轻的生命匆匆画上了休止符。而无论是佘祥林、陈满还是赵作海,都经历过长达十余年甚至二十多年的牢狱之灾,期间家破人散、骨肉分离,精神上的打击,肉体上的折磨使他们现在已经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补偿都弥补不了他们及家人心中永远的伤痛。
(二)给社会民众带来严重不安。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把本来有罪的人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该抓的不抓,不该抓的抓了,使无罪的人身陷囹圄,心灵倍受折磨,而真凶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社会,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引起社会民众恐慌,带来更多社会负面影响,民怨、民愤巨大。如: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做的第一起罪行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呼格吉勒图被冤枪毙后,赵志红更是肆无忌惮,疯狂作案,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市与乌市两地往复流窜、大肆作案,10年间盗窃两起,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惨遭其强奸杀害,最年幼者仅12岁。
(三)给法律的权威与公正造成了损害。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一起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冤假错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法律的根基不稳,正义的防线不平,诚信的口碑不济,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拥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源分析
(一)执法理念片面化。看法决定想法,想法决定做法,而做法决定了结果。有的检察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对法律条文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般理解,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和把握;有的对新修改的法律知识了解掌握不及时,对新类型犯罪以及案件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敏感性、洞察力不够,解决办案难题时思路不宽、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有的知识面比较狭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措施不多,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人为地为自己画“框框”、定“线路”、守“樊篱”,往往以偏概全,甚至做出错误的评价和决定。
(二)证据意识单一化。有的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上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过程,重视言辞证据、不注重其他证据,重有罪罪重证据、轻无罪罪轻证据,收集证据马虎、片面,没有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缺乏证据敏感性,不注重综合全面地审查判断各种证据,仍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和“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陈旧观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够到位,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案。如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认定原审九大方面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三)执法方式简单化。少数干警素质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还未彻底根除。有的靠经验办案,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应用能力有限,存在执法不规范、简单粗暴甚至野蛮执法等问题。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给冤假错案埋下了隐患。在聂树斌案中,讯问笔录缺失、证人证言缺失、重要原始书证缺失、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等等,这么多的证据漏洞,却能层层蒙混过关,令人深思。
(四)职业道德缺失化。有的干警职业道德、职业良知缺失,个别干警守不住底线,经不起诱惑,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有的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有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干警视制度为“稻草人”,将办案权看成私有权,权力滥用或徇私枉法。
(五)监督制约边缘化。有的基层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制约监督意识淡漠,存在重配合轻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内部监督简单口头化,外部监督例行公事化,权力制约监督缺位、错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督制约环节的空档和误区,造成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从而滋生了冤假错案的温床。
三、严格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坚守法治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法治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定力,坚守法治精神。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如山的守法精神,培育维护正义的护法品格,使每个检察人员都从思想上认识到法律是高压线,也是安全阀,自觉崇尚法律、敬畏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检察工作,形成人人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证据意识,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基层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各项程序性规定,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和人权保障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善于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注重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做到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筑牢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办案活动监督,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又要加强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不断完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严格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建议,强化对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非法取证等的监督纠正和源头预防,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不错不漏,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强化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分类制定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实行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以公开倒逼规范,建设集实时监督、动态监督、风险提示于一体的执法司法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执法司法办案全过程记录留痕。构建“互联网+检察”的阳光检务机制,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五)坚持不懈地锻造过硬检察队伍。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毫不动摇加强党性修养,坚守真理、坚守正道、坚守原则、坚守规矩,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引导教育干警养成纪律自觉,切实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养成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以强烈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