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发布对五名警务人员作不起诉处理后的这两天,舆论热议,各种意见铺天盖地,质疑乃至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在一部分人看来,相对于雷洋逝去的生命,对邢某某等五名警务人员作不起诉处理实在太轻,其实细细分析检方的通报就会发现,相对不起诉也是有分量的司法否定性评价。
一、相对不起诉的分量在于确认了犯罪的成立
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的存在,不构成犯罪就没有相对不起诉的空间。犯罪是现代社会对一个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最为严重也最为严厉的评价。相对不起诉决定面前,邢某某等五人也就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而之所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则是综合全案考虑的结果。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了犯罪与刑罚的某种分离。犯罪强调定性,处罚强调情节,这一制度设计将刑法的严肃性与谦抑性有机统一,也成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二、相对不起诉的分量也意味着没有刑罚也能让错误付出代价
尽管情节轻微,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仍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实际上,北京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公安机关也在当天表态将对邢某某等五人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三、相对不起诉最重要的分量在于这是法治的胜利
然而在舆论场上,技术层面的分量不仅被忽视反而还引来了一部分人的质疑乃至攻击。有人把“生命”和“不起诉”放到一起比较,得出了“把人弄死了却被不起诉”或者“打死人=党纪政纪处分”等等有失偏颇的结论。所以,更应看到相对不起诉的分量在于法律给予了所有人公正。
不能拿生命和情节来衡量相对不起诉的正当性。雷洋失去了生命,无论原因为何,都值得同情。同样,在公众的情感里,沉甸甸的生命更能激起天然的同情。一旦情感的天平上,一端被放上生命,另外一端再放什么都无足轻重了。所以不起诉的决定在生命面前才会遭受不断的质疑乃至攻击。但关键就在于,玩忽职守罪里,“死亡”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及“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是玩忽职守罪的入罪起点。在法律的天平面前,生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成为了衡量的一个砝码,而后面还有整个案件的全部情节,这些才是权衡的关键。
生命是综合考量的情节之一而非全部。有人可能不解,在生命面前,我们还要比较什么。但是请不要忘记,邢某某等人是在依法执行职务,面对严重的暴力抗拒,他们有责任更有义务采取对应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雷洋的生命要得到尊重,警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应受到保护。更何况,采取强制手段总不能站在那里一遍遍呼喊“你快回来”而无所作为,强制意味着力量,力量当然会有风险。如果对正当职务行为的保护难以落实,那一个警务人员畏首畏尾、不敢断然出手的社会,绝非每一个人的福祉。
法律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人。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死亡的悲剧与雷洋饱食状态下的剧烈活动、体位多次改变以及执法中的外力作用都有关系。有句法谚叫“制造危险不保护”,雷洋也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比较的天平上,“死亡”成了众多砝码中的一个,这个砝码包含着雷洋和邢某某等人双方的过错。
那么,这份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分量也就一目了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对每一个人负责。司法具有独立属性,也当然包括独立于舆论。当舆论坚持雷洋是被打死的时候,法律要审慎地调查,认真地核实,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主体。这不是对抗,更不是阴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更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强的保护。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检方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全面客观的评价了每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认定了犯罪,更保障了人权。没有因为涉及警方就让事情不了了之,也没有因为舆情汹汹就牺牲某些人的利益。
如此依法独立履职得出的结论,特别是在能够预见到这份不起诉可能引起的波动的时候,依然坚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不枉不纵,客观公正。这就是法治的力量,更是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最大的分量!
生命无价是人的情感底线,任何人看到生命的陨落都会本能地同情逝者以至于自动屏蔽逝者身上所有的瑕疵乃至错误。然而,事实就是事实,真相就是真相。只愿这件事以后,手握权柄的人能够多一些反思,把合法的暴力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以内;面对权力的人能够多一些敬畏,在规则面前做到尊重、服从。(常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