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的即遂、未遂问题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虞航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5日19时,犯罪嫌疑人陆某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受害人罗某的家门口,用工具撬开罗某家的两道防盗门正准备入户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罗某发现并抓获。
【意见分歧】
陆某的入户盗窃行为是否即遂?入户盗窃是否是行为犯?入户盗窃未遂能否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虽然撬开了他人的大门,但是其未进入他人家中行窃即被抓获,故属于盗窃未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值(八)的规定,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构成犯罪,故犯罪嫌疑人陆某撬开他人的大门时就已经构成盗窃罪了。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撬开他人的大门未入户盗窃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其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家中,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陆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陆某虽然已撬开大门,但是由于受害者及时归来将其抓获,陆某的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而构成犯罪未遂。
二、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入户盗窃已经不属于数额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只要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即遂。一般而言,入户盗窃以撬锁、撬门作为着手的起点,以入户实施盗窃控制财物为行为终了。本案中,陆某的行为显然未完成入户盗窃的行为即被抓获,理所当然构成盗窃未遂。
三、入户盗窃未遂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争议,需要谨慎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居住安宁的行为。入户盗窃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与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目的不同,故在入户盗窃未遂未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时,最好按无罪处理,建议公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即可。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