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刘锦华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3日15时许,吴某在凤山县平乐乡平乐街上碰见王某,王某的左肩碰了吴某的左肩一下,吴某没有理会继续向前走,当走得约10米远时,王某喊来廖某一起对吴某殴打,吴某的表哥魏某见状上前劝解,王某、廖某停止殴打。吴某和魏某、杨某三人到平乐信用社一家手机店领取手机耳塞处往平乐中学方向走,欲等车返家。当三人走到平乐信用社转角处时,王某、廖某、黄某等6、7个人从后面跟上来轮流脚踢吴某,吴某避让没有还手,后吴某、魏某、杨某三人继续一起往平乐吞亭村方向走,王某、廖某、黄某等多人一起尾随。当走到平乐中学大门前面时,王某、黄某、廖某等人又上前殴打吴某,吴某避让没有还击,并和魏某、杨某继续往家走。当走到平乐乡力那村久览屯的一座小桥附近时,王某、黄某、廖某等多人上前再次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还是避让没有还击,后吴某被踢打、避让到路边的农田里。王某、廖某等人继续到农田里殴打吴某。打了一下,廖某及另外一男子退回公路上,王某、黄某继续殴打吴某。吴某从口袋内掏出一把打开后长约20厘米的折叠式弹簧刀刺向在其右前侧的黄某,刺中黄某的右胸部。黄某被刺中后喊:“他有刀,他有刀!”,王某、廖某等人即跑开,黄某受伤流血,被人送到平乐乡医院抢救,后在转送凤山县人民医院抢救路上死亡。吴某捅伤黄某后向公安局自首。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黄某死亡原因为左胸壁、心包膜、左心室壁贯通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两种观点】
关于本案是否正当防卫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吴某是被王某、廖某、黄某等人追打,在追打过程中,吴某始终没有还手,都是避让,直到被王某几人打倒在农田时才被迫拿刀捅伤人。吴某是为了使其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观点认为是防卫过当。理由:王某、廖某、黄某等人对吴某实施殴打,对吴某而言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但这种殴打行为也仅是一般的殴打行为,侵害的强度并不高,危险程度并不紧迫,吴某虽然有防卫意思,但其用了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黄某捅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黄某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应当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明显超过一定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就是不适当的,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王某和吴某只是相碰了一下,王某就带着几人对吴某进行殴打,王某等人只是想教训一下吴某,他们所实施的殴打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吴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吴某反击是用刀将黄某捅伤致死,此时吴某防卫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王某等人对吴某殴打的损害,所以吴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