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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骗戒指修车后逃跑是诈骗还是抢夺
时间:2013-04-26  作者:蔡新根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案情】

  2012年7月某日,黎某以拿东西为由,在贵港市人民医院附近的桥底市场骗取被害人梁某(时年71岁)乘座其摩托车,搭载梁某到该市建设西路“妇幼保健院”附近时,故意将摩托车熄火,以修车为由,叫梁某取下戒指(价值6000元)借给他修车,黎某将拿到的戒指套在摩托车的火花塞处,然后驾车逃离。

  【争议】

  被告人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得梁某戒指,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梁某戒指,其行为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探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抢夺罪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不同的是客观表现方面存在的差异,即非法获取财物的方法不同。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财物。抢夺罪是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取得财物。

  在本案中,黎某虽然通过欺骗手段使梁某将戒指借给其修车,但梁某主观上未有将戒指交由黎某处分的意思,未放弃对戒指的控制权,黎某实施的抢夺行为才对取得戒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有退赔梁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梁某谅解从轻处罚情节,遂对黎某作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黎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港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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