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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拔出树苗后搬运上车的途中被发现挨抓属于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时间:2013-06-20  作者:李锟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李锟

  案情:

  2013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伙同"阿富"(另案处理)、 陈某(另案处理)、廖某(另案处理)三人,经踩点后,驾驶一辆长安牌微型车,来到汉田村小古西屯"肖四冲"(地名),将唐某某种植在此处田地里的贰仟株沙塘桔果苗全部拔出,其后又转移到旁边一处田地继续将蒙某某种植在此的二百余株沙塘桔果苗拔走,然后统一将偷得的树苗捆好集中到附近的荒地上,在将树苗搬离上车的过程发现果园主人前来查看,四人即将盗得的沙塘桔果苗丢弃分头逃跑,被告人江某某被等候在路口的村民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江某某等人盗得的沙糖桔果苗总价为8616元人民币

  分歧: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就江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主要理由是:盗窃罪既遂的主要标准指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已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即该财物已脱离了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范围,而该财物是否被盗窃分子实际有效控制在所不问。因为,法律从根本上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既然财物已脱离了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自然是盗窃行为的全部过程已告完成。被告人江某某等人虽然还没有将树苗搬运上车运走,但是其四人已经将树苗全部从田地里面拔出来并且转移到了旁边的荒地上,这显然说明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应以盗窃既遂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主要理由包括:1、江某某盗窃的目的在于将树苗偷运出去占为己有,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树苗已经被拔出土地,但是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显示,其在将树苗搬运的时候,失主已经召集了附近的村民,守候在被告人车子旁边,实际上树苗已经无法被搬离盗窃现场;2、江某某盗窃的现场虽然是一片开阔地,但是地形特殊,而且被盗窃之物又是树苗,并不是容易携带的物品,需要有交通工具才能运送,造成实际上果园主人并不会丧失对果苗的实际控制;以上两点说明,江某某虽已着手实行盗窃犯罪,虽然树苗已经脱离土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最终也未能将树苗偷走,依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因此,是盗窃未遂,不是盗窃既遂。

  评析: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江某某行为应属盗窃罪未遂。理由如下:在本案中,根据所获得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江某某在盗窃树苗的时候,就因为车子停在路口,被当地村民怀疑而通知了果园主人前来查看,同时果园主人在发现果场有光的时候就通知了当地村民守候在了被告人车子附近,所以虽然被告人盗窃树苗的行为看似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树苗不易携带的特殊性以及当地地形的特殊性,致使所被盗的树苗已经无法被搬运离开果场,根据“失控说”,被盗果苗实际上并没有从失主身上失去,该案应属于盗窃未遂。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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