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曹冬儒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6日19时许,广西那坡县居民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L-86142的大众小轿车回家,当其开到那坡县平孟镇果梨村稻谷场时,由于刹车失灵,陈某处理不及,轿车撞压到在稻谷场玩耍的5岁男孩张某,致使张某当场死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三、法理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所以交通肇事罪在发生犯罪的场合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公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陈某发生事故的路段在稻谷场上,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所以陈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 它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是对象是人,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二是客观要件行为是致人死亡;三是主观要件形式是过失。因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要求,所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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