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吕坤学
【案情简介】
因新建房屋飘雨问题引发争吵,致使儿子潘荣高将其父亲潘某活活殴打致死。2013年1月8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荣高有期徒刑10年,潘荣高不服上诉,同年6月2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荣高有自首情节,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
现年24岁的潘荣高系荔浦县荔城镇人,长期以来与潘某因家庭矛盾不和。2012年6月6日下午16时许,二人再次在自家正在施工的房屋门前因新建房屋的飘雨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潘某手持一把柴刀追撵潘荣高,潘荣高夺下潘某的柴刀后,将潘某推倒在地。随后,潘荣高用右手将潘某的头部用力按在碎石渣上,致使潘某头部出血,接着又用膝盖用力顶撞潘某的左胸部,并用塑料棒和大理石击打潘某胸部和手部,直至潘某不能动弹后,才与闻讯赶回的母亲赖某将潘某抬进新建房屋。潘某被人送往荔浦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5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系左肾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潘荣高在明知有人报案,公安人员已出警的情况下,没有逃跑,而是根据其母亲的安排到医院处理父亲后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就潘荣高是否属于自首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潘荣高案发后既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他人以打电话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从而不支持辩护人认为潘荣高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第二种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潘荣高案发后虽然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在明知有人报案,公安人员已出警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只是根据其母亲的安排到医院处理父亲后事,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供认了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
【释法说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有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6、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7、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潘荣高在明知有人报案,公安人员已出警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在公安机关抓捕时也没有拒捕行为,且供认了犯罪事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