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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销售盗版光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3-09-11  作者:曹冬儒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曹冬儒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石某自2009年1月到2012年11月以来一直在广西某县从事盗版音像制品贩卖活动,以每张3-10元不等的价格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买进盗版光碟,然后以每张6-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获利6万余元。2013年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从石某的音像品店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54种9874张,经鉴定,其中有47种8121张属盗版光碟。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销售的盗版光碟是侵权复制品,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法理分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从一般人的认知情况来看,盗版光碟就是著作权人发行正版的音像制品后,一些不法分子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私自复制的音像制品,从这个方面来看,制造盗版光碟就是侵权复制品,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就应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定性。从刑法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出盗版光碟不是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物,所以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的本质就是销售侵权复制品,销售盗版光碟案件只能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故对犯罪嫌疑人石某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为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准确,综上,犯罪嫌疑人石某销售盗版光碟违法所得巨大的行为应该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该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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