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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对合犯能否适用结伙作案延长拘留一个月
时间:2014-02-27  作者:虞航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9日,王某因生活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后来在邻居劝解下平息此事。此后,王某一直对此事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刘某。2014年1月20日,王某向陈某购买5斤黑火药,后制成简易炸药意图用来伤害刘某。1月30日,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王某、陈某抓获归案。此后,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陈某立案侦查,并以结伙作案为由对他们延长拘留一个月。

  二、分歧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的延长拘留决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延长拘留的决定是正确的。王某、陈某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当然属于结伙作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延长拘留的决定不妥。王某买黑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制成炸药报复他人,陈某出售黑火药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人在主观目的上无共同内容,故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适合结伙作案的条款。

  三、评析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此定义,结伙作案的认定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作案,即共同犯罪。显然本案的情形已符合第一个条件,现在关键是判断他们非法买卖爆炸物是否构成共犯。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典型对合犯,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性质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对合犯是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否定说则认为对合犯的行为人各有不同的犯罪故意,双方无犯意联络,不必然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是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还是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同罪同罚的对合犯,但也在存在两种不同的场合。在同向犯罪场合,如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实施了同种性质的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两人合伙购买爆炸物或出售爆炸物;在异向犯罪场合,非法出售爆炸物是为了获取金钱,非法购买爆炸物是为了获取特定物品,双方无共同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陈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当适用延长拘留一个月的条款。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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