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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存款被法院扣划后,他仍持存单取走银行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吗?
时间:2014-03-06  作者:曹冬儒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一、基本案情

  广西某县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银行的一笔8万元存款被法院依法划扣,张某在收到法院划扣通知书后,明知自己的这笔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通过银行划走支付给了他人,仍然持原有存单,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错误将原有的8万元存款支付给了张某。事后银行发现了错误,向张某追讨该笔存款,张某拒不退还。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理由是:张某在明知自已存单里的存款已经被法院依法划走,在存款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仍持原有存单去银行取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非法所占有的财物针对的是属于银行的钱款。客观上,张某隐瞒了存单内存款不存在的事实真相,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给付了该笔款项,虽然错误给付该笔款项的原因也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但不能以被害人的过错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涉嫌诈骗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所获得的8万元存款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三、法理分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而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二是行为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在主观上存在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他并没有积极实施了欺诈行为来实现这个主观故意,其获取的不应当取得的财物并不是由于其自身积极实施的欺诈行为而取得,张某持原有存单到银行取款,该存单位是银行原出示给他的凭证,张某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说明这一真相的义务,显然,法院是通过银行划走的这笔存款,银行帐面上已经体现了这张存单内已没有存款,张某没有说明这一真相的必然义务,同时也没有实施了其他行为来刻意隐瞒这一真相,因此,张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也没有实施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另外,银行错误给付了这笔款项,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而并不是因为张某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类似张某的这一行为是不可能使银行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给付的,因为在银行帐面上这张存单内已经没有存款了,所以张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取得这笔钱财,不是因为张某针对受害人积极实施违法行为而所得,而是由于受害人,即银行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导致。且张某应属恶意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所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银行。所以本人认为,本案中张某所取得8万元应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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