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既遂的成立是否应当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完成两性交易为前提?
时间:2014-06-12 作者:陈海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案情简介
2014年家住恭城镇的李某为增加收入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卖淫女蒋某、刘某等人作为卖淫之用,因李某的房子所在位置较为偏僻,蒋某等人一直很少有生意上门。2014年3月23日,莲花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李某的房内有人卖淫,公安民警于当日晚10时许赶赴李某家中展开调查,蒋某等人向嫖客卖淫被当场抓获,在抓获的几对卖淫女和嫖客中,没有一对完成性交易。
案件争议焦点:容留卖淫罪既遂状态的成立是否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达成两性交易为前提?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李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产生了较大的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容留卖淫罪存在未遂的情形,应当以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是否发生两性关系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案中公安民警在查房时,没有一对卖淫女与嫖客来得及发生两性关系,性行为没有完成,应当认定本案的中的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容留卖淫是一种行为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只要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容留卖淫罪既遂。本案中的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容留卖淫罪尽管是一种行为犯,但仍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形。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一看是否有容留卖淫女的行为,其次还要看是否有证据表明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达成了交易的协议。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两点就可以认定构成既遂,反之则成立未遂。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两点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既遂。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他的提出是以既遂为模本的,故不存在未遂的说法。其次,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就容留卖淫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具备了容留卖淫罪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而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是否完成,与容留卖淫既遂的成立没有关联。因此,本案中的李某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既遂。(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