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宿舍内行窃是否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时间:2014-06-26 作者:陈海艳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案情简介:2013年1月21日晚,张某以上厕所为名窜至银殿KTV6楼集体宿舍内盗走受害人李某手机一部。经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件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36元。
争议焦点:在集体宿舍内行窃是否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住处行窃,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而入户盗窃不以盗窃所得物品的实际价值作为构罪标准,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宿舍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故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入户盗窃。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本案张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仅为1236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他人家庭生活居住的场所。由此可以看出刑法学上的“户”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与外界相对隔离;其次,供他人家庭生活居住。本案中集体宿舍,尽管满足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一形式构成要件,但由于不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不符合“户”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刑法学上的“户”。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的嫌疑人张某盗得的手机价值仅为1236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桂林市恭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