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8日讯(通讯员蒋世明 蒋晖)“受贿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处理公务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的,也可构成受贿罪。比如去年我院查办的某村原村支书唐某在协助政府申请办理农村危房改建补助资金过程中,索取收受村民钱财,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1月6日,兴安县检察院预防科干警在为漠川乡“村官”讲授职务犯罪预防知识时这样讲道。
讲座以讲解职务犯罪预防知识为主线,结合近年来该院查处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成因,透彻明细地介绍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及处罚规定,并阐述了职务犯罪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最后就乡镇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从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法制观念、强化自律意识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预防意见和建议。
通过警示教育,村干部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争做遵纪守法的致富带头人。
(作者单位:兴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