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2日讯(通讯员 江坚源)今年9月份,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的张某等5名在押人员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分别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并均获采纳。
近日,该5名在押人员分别被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收到了公安局的《释放通知书》,并由看守所对其予以释放。
今年9月中旬左右,在押人员张某、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俸某、莫某的近亲属及在押人员白某分别向钟山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要求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钟山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上述5名在押人员的申请书后,逐人逐案向侦查监督部门、办案单位了解了案情,并调阅了张某等5人的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认为,在押人员白某因与李某停车纠纷将李某打成轻伤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向被害人道歉,积极向被害人支付各项损失59000元人民币,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张某、张某某、俸某、莫某四人分别经营生产、销售面包、糕点生意,在2个月前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后,没有及时更新生产工艺,思想落后,没有考究其使用的“泡打粉”是否存在含铝超标问题,结果其生产、销售的面包糕点被检测出含铝严重超标,因此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逮捕,张某等4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在产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未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可能。而莫某家中尚有2个幼儿(其中一个刚满2个月),家庭十分困难。上述张某等5名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收集基本固定,认为对张某、张某某、俸某、莫某、白某没有继续羁押必要。遂就张某等5人依法向钟山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钟山县公安局收到建议后,经依法审查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并为张某等5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5年以来,钟山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并将工作重心向羁押必要性审查转移,以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达成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可能适用缓刑、存在老弱病残嫌疑人等案件为重点,加大在监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宣传力度,及时有效地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据悉,该院已成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件8人,既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既有效地减少了社会对抗,又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既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