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4日讯(通讯员 刘杰)桂林市大河乡赵家村村民黄媳弟等18人终于拿到了土地安置补偿款。
日前,赵家村村民黄媳弟推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的大门,讲述了自家的委屈:1996年,桂林市大河乡赵家村村民黄媳弟以该村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但因没有财产导致该判决一直都未能执行。2014年,黄媳弟发现了村集体已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一直未予执行。“法院判决我胜诉都十几年了,我想恢复执行判决但没有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检察官,你说我们该怎么办……”
民行科科长杨晓红听她把事情说完,不由的觉得自己肩头的担子重了起来,送走黄媳弟后就立即着手调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的法院判决等处理情况。
经过认真地调查核实,杨晓红向检察长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村民黄媳弟就属于此种情况。”
经检委会讨论,雁山检察院决定向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赵家桥村集体财产情况的线索及时进行查证、核实,如若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及时采纳了该建议,于近日将包括黄媳弟在内的18名村民的79976元土地安置补偿款一次性全部执行到位。
(作者单位: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