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3日讯(通讯员李为霄)10月29日上午,兴宁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分别邀请了兴宁区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领导,以及部分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申诉人谢某请求就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案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答复。
该案件中,申诉人谢某系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中的被害人,因对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判处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的判决不服,于2015年4月2日向兴宁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该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复查,同年10月20日经征求申诉人谢某同意,决定召开听证会,对该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听证会上,申诉人就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了说明;原案件承办人阐述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案件复查情况做了通报,并出示相关证据;申诉人谢某及法定代理人还分别向原案承办人提问,双方还就该案量刑畸形等争议问题展开辩论。最后,经过听证员合议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支持抗诉,并由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向申诉人谢某公开宣读了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听证员还分别就申诉人提出的疑惑和问题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申诉人谢某最终认同复查结果,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并对该院决定给予其刑事被害人救助金1万元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