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9日讯(通讯员丁琳源)近日,大新县检察院经过检委会讨论,首次决定对一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在校生作附条件不起诉,让其能够继续上学,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挽救效果。
赵某是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伙同某甲盗窃摩托车,车辆价值已达盗窃立案标准,赵某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但赵某平时表现良好,是错误的金钱观念导致其走上歧途,到案后赵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赵某的父母也认识到对孩子的教育存在问题,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1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对赵某进行教育、挽救,承办人通过走访赵某所在的学校,询问被害人和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之后作出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分析并建议对赵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该案经大新县检察院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赵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6个月。承办人根据赵某的在校情况,将考察期分为在校学习期和假期,联合大新县司法局、赵某所在学校、赵某的监护人成立考察小组,对赵某进行全面监督教育,要求赵某定期汇报思想动态、参加义务劳动、参加德育教育课等,使考察矫治方案落到实处。
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赵某及其父亲均十分感激检察机关能给其继续读书的机会,表示将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按照考察协议中的规定接受矫治。大新县检察院还以该起案件为契机,与大新县司法局共同协商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实施办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与司法局联合进行考察监督工作的相关细则,有效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用。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