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5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黄干莲)荔浦县检察院在该县县委的大力支持下,近日由县政法委牵头,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五部门联合下发了《荔浦县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以文件下发,明确要求加强乡镇检察室对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下称“一庭两所”)的法律监督,为强化乡镇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依据。
该《规定》共27条,从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监督的重点。乡镇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对审判、执行中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情形进行监督;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刑事立案监督等;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活动实行监督,重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管以及社区矫正变更、终止及期满解矫等情况进行监督。
《规定》还要求乡镇检察室与“一庭两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规定》为推动乡镇检察室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强化乡镇检察室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