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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检察院“动真格”将对公诉不规范行为追责
时间:2016-01-14  作者:刘强 朱程路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4日讯(通讯员  刘强  朱程路)为进一步规范公诉部门的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让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到实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公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不同程度进行追责,确保案件准确规范的办理。 

  据悉,该院首先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强化规范办案的意识,充分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同时,公诉人员也要正确认识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危害。其次,该院通过将不规范行为细分为法律文书不规范、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律师权利保障、实体处理错误、司法作风问题、不书面答复请示案件等六大方面,从而对公诉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典型不规范行为进行分类,也为公诉人员列明了“负面清单”,而这些不规范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也将具体相应的分为一般瑕疵、严重瑕疵、一般违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五种情形。 

  该院还将对公诉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整顿,其中对于全体公诉人员办理的一般刑事案件,该院将依照不规范行为对照表进行逐项逐笔的对照检查,及早发现公诉案件过程中的不规范司法行为。而对于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抗诉案件等重点案件,该院将进行不规范行为重点检查,从而发现和改正不规范司法行为。该院还要求对检查出来的不规范行为对照“负面清单”所列明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追责。一般瑕疵司法行为的,该院将对案件承办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警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对于严重瑕疵司法行为,由本级院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案件承办人作出书面检讨。对于更严重情节的不规范行为,该院也将对相关承办人取消评优等次和根据情况取消提拔资格的处理。 

  “以前对于公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多为提醒并要求公诉人员改正处理,现在有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又根据不同的情形以及危害程度明确具体的责任,这对公诉部门承办人办理案件划清了一条条“红线”,对于全面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有了很多的促进作用。”该院刘副检察长说道。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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