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6日讯(通讯员 刘强)“本案诈骗的犯罪行为地是发生在象山,被害人是在七星区一银行转账的,有没有上级机关的指定管辖函,本案不属于我们院管辖,请你们拿回去仔细核对,看看是不是属于我们院管辖。”近日,桂林秀峰检察院案管部门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审查逮捕的诈骗案进行审查时,对该案是否属于我院管辖对公安机关的提的问题。这是该院案管部门今年以来第10次将公安机关报捕、移诉的有问题案件“拒之门外”,案管部门“过滤网”的作用正逐步显现。
根据最高检关于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执法规范,案管部门作为案件受理部门,负责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开展程序性监督。桂林秀峰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将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总结为“卷到手、人在案、财到账”三字诀,从案卷材料、涉案人员、涉案财物三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核。
“卷到手”即审查相关单位移送的法律文书,附卷材料所载明的内容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审查有关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人在案”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财到账”审查移送涉案财物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对于以上条件均符合规定的予与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要求补送。
在确保案件无瑕疵受理后,该院案管部门还依托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严格落实“当日受理,当日登记,当日流转”原则,实行同步受理登记制度,拒绝公安机关或者内设机构对案件受理日期“提前签”甚至“延后签”的请求,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强化案件受理关,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审查部门之间架起了一道‘防火墙’,发挥了瑕疵案件的‘过滤网’作用和阻断权力交易的‘防护网’作用。”该院一位副检察长说道。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