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6日讯(通讯员 何詠合)2016年5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兴宁区团委出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实施办法》,从适用范围、选任条件、权利义务、程序要求、管理培训、经费保障等六个方面明确实施细则,有效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各项工作。
据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适用范围。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出现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不愿到场情形时,由团委选派符合条件的成年人代表到场参与诉讼,并适时受邀参加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二是严格选任条件。规定合适成年人应由有一定社会阅历及工作经验,有爱心、耐心、责任心,为人正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担任。三是明确权利义务。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讯问时,拥有知情权、协助教育权、监督权和查阅权等四项权利,同时须履行及时到场、不干预讯问、保密和在笔录上签字等四项义务。四是细化程序要求。规定出现需要合适成年人介入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情形时,由检察机关发出《确定有关代表到场通知书》。团委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确定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同时填写《确定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并通知检察机关。同时要求,对同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多次讯问时,应尽量安排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由检察机关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确定有关代表到场通知书》、《确定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等表格、文书,规范工作管理。五是强化管理培训。规定由团委选定合适成年人,建立信息库、制作花名册并报送检察机关颁发聘书,任期为一年,可连续聘任。出现合适成年人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原任人选不适合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等情形,由团委按照选任条件进行人员调整,每年更新一次信息库。由检察机关定期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素能培训。六是落实保障措施。规定合适成年人每次参与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活动,可以获得一定补助,由检察机关提供经费支持。明确检察机关和团委工作联系点和专职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共同推动该制度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