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9日讯(通讯员何詠合)2016年5月6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南宁市兴宁区团委举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实施办法》签订仪式,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仁与兴宁区团委书记韦柳青出席仪式并会签了该实施办法。签订后对首批受聘的10名合适成年人进行履职前培训。
张仁副检察长首先感谢兴宁区团委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表示出台该办法有利于引入青少年社工参与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工作中,更充分、平等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规范办案程序,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会上,双方签订了该办法,并由张仁副检察长向首批聘任的10名合适成年人颁发聘书。之后,由该院未检科负责人周 华对聘任的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本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办案流程、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及义务、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范围等。此次培训让受聘人员全面掌握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有利于他们受聘后履职,共同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