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6日讯(通讯员 刘珊珊)今年以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的职能作用,率先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专门针对涉林案件问题与县人民法院、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并达成了将“复绿补种”纳入量刑情节的共识,以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我们按照县里复绿补种的相关工作精神,对涉林案件中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数量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愿意复绿补种并且完成效果好的,纳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法院判决所适用的量刑情节中。在法定范围幅度内,对于是否主动复绿补种、补种效果大小等分为不同层次进行量刑,既打击了违法犯罪,同时还修复生态,实现该类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分管副检察长张仕忠介绍说。
据介绍,该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相关案件时,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除对案件事实和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外,对是否符合复绿补种条件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以防滥用量刑手段。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通过向其释法说理,为其灌输生态建设的理念,让其在认罪伏法的同时,又积极主动修复生态,使案件危害结果降到最低点。同时,通过充分运用办案法定期限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其履行好补植工作。
经统计,今年以来,共督促5名案件当事人恢复种植山林400立方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实效。该院表示,“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是本院实行恢复性司法制度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在今后办理案件工作中,将对此措施作为一种长效工作机制进行全面推广实行,以切实有效地维护生态环境。
(作者单位:恭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