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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时间:2016-08-02  作者:邓灿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2日讯(通讯员邓灿明)近日,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钦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在维持一审法院判处陈某、蒙某缓刑的情况下,增加对两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某、蒙某(女)自201311月至20151027日期间,在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批文、许可的情况下,从广东购进冬青油、樟脑和薄荷冰等原料、陈某在其住宅处将上述三种原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混合后,由蒙某协助陈某进行装瓶,共同非法生产二合一中药油三合一中药油百草葫芦油等三种物品,后两人每逢圩日将上述三种非法生产的物品分别带到灵山县那隆镇和灵城镇进行销售。20151027日,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灵山县那隆镇市场查处陈某的摊位,在灵城镇查处蒙某的摊位,均在两人摊位出当场扣押了二合一中药油三合一中药油百草葫芦油等未标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和批准文号的物品。同日,在两人的带领下,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两人住宅处查获并扣押了二合一中药油三合一中药油百草葫芦油共计601瓶,以及制作上述三种物品所需的水杨酸甲酯共7罐、白色粉末共65斤、薄荷冰1罐等原料和空瓶、标签、说明书、漏斗、杆秤、灌装工具等工具。经鉴定,二合一中药油三合一中药油百草葫芦油未经批准生产,未经检验即销售,按生产、销售假药论处。2015115日,两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该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将陈某、蒙某起诉到灵山县法院。灵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蒙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接到法院判决后,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两人判处缓刑和罚金并无不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遂提出抗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维持一审法院分别判处陈某、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情况下,同时判处陈某、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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