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19日讯(通讯员冯祖宏)为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2016年9月6日,合浦县检察院控申科在办理施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诉案件中,邀请合浦县司法局律师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6月13日,申诉人施某某的家人拉泥倒在其家红薯地旁边即被告人林某某曾经种树的土地上,拟扩大路面。2014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合浦县山口镇北界村委会武驮村23号施某某家中,与其因上述土地堆泥问题发生争吵后,林某某持木棍殴打施某某。经法医鉴定,施某某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申诉人医疗费等共人民币29266.75元。申诉人施某某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刑初字第6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以书面方式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在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的基础上,当面听取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的意见,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不予抗诉。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该院控申科邀请合浦县司法局律师参与案件公开审工作,受邀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并与案件承办人交换了意见,承办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作了详细解释,受邀律师针对原案和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不仅发挥了律师作为法律“明白人”的职业作用,又提高了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的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合浦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