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何詠合)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辖区刑事司法工作效率,9月22日上午,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与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署《刑事案件速审速判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适用速审速判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同时,在开庭时,若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审速判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速审速判程序开庭的案件一般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不仅使简单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效率提升,而且在开庭审理环节也节省了时间。
《细则》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了司法公平公正。首先,刑事速审速判程序必须是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之后,才可以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虽将庭审一些程序进行了简化,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没有被削弱,如刑事速审速判案件庭审过程中所简化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辩论程序,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开展,提前完成对案件的程序性告知、证据开示、释法析理等工作,同时还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援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院今年8月已开始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探索刑事速审速判办案模式,至今共适用速审速判程序办理公诉案件26件27人,平均办案天数5个工作日,所有适用速审速判程序起诉的案件均当庭判决,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每个案件的庭审平均用时缩短为5分钟以内。
“该《细则》的出台,将大量缩短办案期限,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兴宁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介绍道。
(作者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