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劳义林)“我们从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只有棒状物才能造成这种形状的伤情,而单纯的摔倒是不可能造成这种伤情的,因此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是摔伤的不具有实际可能性的。”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中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幕。
据悉,为有效提升庭审司法公信力,该院要求承办人在鉴定人出庭之前需要了解鉴定文书,提升自身的基础法医学知识水平,预测被告人和辩护人将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辩护点,在与鉴定人进行前期沟通后制作在庭审中对鉴定人询问的重点和方案。
同时,为避免鉴定人出庭产生经验不足的问题,该院要求公诉人对鉴定人进行庭前出庭知识培训。同时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要求鉴定人详细描述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同时针对所有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质疑进行模拟询问,让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做到有备无患。
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该院要求公诉人根据辩护方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时调整询问提纲,旨在向法庭清晰明了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对于鉴定人遗漏的问题,该院公诉人结合案情、事实和证据对鉴定人的证言进行补充说明。若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仍存在疑问,该院将联合鉴定人共同进行补充性说明,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起到实效。
“鉴定意见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我院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直接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鉴定意见的司法公信力,庭审效果很好。”该院副检察长说道。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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