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余龙)“检察院的同志对不诉案件说理透彻,作为我们当事人有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和理由还不是太清楚,通过不诉说理使我们得到了很大的启发,解开了我们心中的疙瘩,这样的说理让人信服呀。”这是近日,该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对被害人家属宣读起诉书后,其家属对承办的检察官说出了这番心理话。
如何办理好不诉案件,既能达到说理教育人的目的,又能使当事人心服诚服,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这是办案必须考虑的问题。该院经过长期实践,建立了“四说”化解矛盾工作法。即当事人双方分歧重点说情理,用情感化解心结;赔偿达不到共识,借助第三方说法理;争执焦点求同存异,邀请律师说法求真理;穷尽司法救助等便民司法政策“说情”,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同时,该院制定了五种情形必须在不诉之前启动说理制度,即有被害方的必须召集双方达成协议,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到检察环节;被害人对证据、事实有疑问的必须启动说理程序,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阶段;双方有较大分歧,在侦查环节不能达成协议的;因事实、证据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能提起公诉的;因法律变化而引起无法启动追诉程序的等。并对如何说理,作出了较为详实细化的规定。
“充分运用好不诉手段,在公诉环节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强化不诉说理,为当事人解决好实际困难与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这样的一种说理制度,就是司法为民的一种务实表现,如何把司法为民做到实处,象山检察院不诉说理制度值得一赞!”来该院视察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是说。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