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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检察院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告知义务
时间:2017-02-21  作者:王兴燕 黄婉凌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221日讯(通讯员 王兴燕  黄婉凌)  近日,崇左市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告知辩护律师义务。并将这一规范要求告知何艳儒律师,同时抄送崇左市司法局、崇左市律师协会。 

  此前,由崇左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座谈会上,律师代表何艳儒提出“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存在没有及时履行告知辩护律师”问题,参加座谈的该院检察长黄继平当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后,该院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全市两级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检察环节履行告知辩护律师的情况,并针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告知辩护律师义务作出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而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作者单位:崇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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