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3日讯(通讯员何广宁 万玲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灵活运用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良好的质效。2016年以来,该院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14件14人,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对于在公安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对刑事和解的主体、启动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是否违反自愿性、合法性等问题,严把关,细核查,防止出现关系案、人情案、“花钱买刑”等司法不公现象发生。
同时,该院对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意见,当好联络员,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电话联系和当面接待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依法保障涉案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该院在刑事和解中坚持“主持不主导、介入不干预”的原则,把好案件审查关,杜绝“糊涂案”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认真听取诉求并制作刑事和解可行性评估报告以及涉检信访报告,提交领导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化、规范化。最后,案后回访,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建立回访联络制度,确认刑事和解的实际效果,做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
据悉,该院对刑事和解的被害人还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救助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7人,发放救助金1.4万余元。
(作者单位:桂林象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