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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区检察院启动“诉讼式审查”程序逮捕案件 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
时间:2017-05-09  作者:文玉丹 张馨月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59日讯(通讯员  文玉丹 张馨月)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对一起因拉客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召开了“诉讼式审查”逮捕现场会。这是该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机制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今年3月,大巴车司机杨某与出租车司机李某因抢客、拉客问题引发争吵、打斗,造成受害人李某轻伤二级。右江公安分局遂向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 

  在现场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针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充分发表意见;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辩护人则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检察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诉讼式审查过程进行了记录,综合案卷材料、相关证据作出专业判段,鉴于嫌疑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治疗费用,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逮捕。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强化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今年来,右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主动实践,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对符合条件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诉讼式审查,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实现公开审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此次审查逮捕案件是右江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次大胆尝试。过去,检察机关是通过书面审查、提审犯罪嫌疑人,再经证据复核的方式对嫌疑人做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审查过程相对封闭。而“诉讼式审查”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实现了审查过程全封闭到开放式的“诉讼式审查”,使办案工作真正的在阳光下进行,真正做到透明执法。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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