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22日讯(通讯员李茵 彭颖香)“感谢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让法院重新恢复执行我的案件……”2017年6月的一天,一名执行活动监督申请人来到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握着该院一名干警激动地说。
此事要从一次普通的朋友之间借款说起,申请人李某华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华分别于2013年5月、8月分两次借款共计100万元给黄某某用于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两笔借款期限均为4个月,并承诺给付一定的利息。但是上述借款期限过后,黄某某仅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了部分利息,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不还,李某华遂向苍梧县人民法院起诉。苍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黄某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本金加计付利息给李某华。起诉前,李某华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人部份财产作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属于黄某某名下的房屋以及车库作了查封。
虽然李某华2016年10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未果,李某华于2017年4月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执行活动监督。检察院在受理了李某华的执行活动监督申请后,随即展开了案件审查工作。经查证,法院在执行李某华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过程中,在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苍梧检察院办案干警认为该次执行程序明显不当,经本院检察长汇报,并经检察长批准,随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执行活动及时予以纠正,采取恰当执行措施执结该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目前,该案已恢复执行。
2017年,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行监督力度,1-6月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6件,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采纳3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苍梧县人民检察院)